隨著近年來房地產調控力度不斷加大,各地限貸、限購政策的頒布,“借名買房”這一現象頻頻發生,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

   “借名買房”,顧名思義是真實買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能以自己或不愿意以自己的名義購房,而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行為。因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在現實中真實買房人亦即真實物權人的權利,常因非登記所有權人而受到侵害。同時,借名買房的雙方一般都為親友,基于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等到有矛盾時,和睦的親屬關系,最終因為利益而反目成仇。近日,昆山法院花橋法庭就審結了一起因“借名買房”而產生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幾年前,李女士因自己年事已高,購房時無法向銀行辦理三十年按揭貸款,于是就與她的侄女王小姐協商,借用了王小姐的名義購買一套小面積的房產作為自己的養老用房,并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實際還款人為李女士。就在去年,李女士提前還清了貸款,當她向自己的侄女提出將該房屋產權轉讓給她時,王小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多次交涉均無果,傷心的李女士最后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確認所購房屋產權歸其所有。“在辦理完按揭貸款之后,我還與侄女補簽了一份協議書,這份協議書的第2、3、4、6條就我出資、她代持等做了特別明確的約定。在這次借名購房過程中,我支付了首付款和所有稅費,償還了銀行貸款,并實際占有和出租了該房屋,繳納水電和物業費。雖然房產登記于我的侄女名下,但是也只是屬于代持有的性質”李女士說。王小姐則稱,李女士利用她的名字買房,時間長達10年之久,現在國家調控借名買房一事對她的信用以及額度有非常直接的影響。同時,王小姐說她在收到法院的傳票的時候正處于哺乳期中,這對她精神層面有不小的打擊,因此她要求李女士支付她不低于10萬元的補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訴爭房屋雖登記在王小姐名下,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之規定,李女士作為本案訴爭房屋厲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根據李女士與王小姐簽訂的協議和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涉案房屋系借名登記在王小姐名下,實際權屬歸李女士所有,因此支持了李女士要求將該房屋過戶至她名下的請求。同時,對王小姐所提出的10萬元的賠償主張,鑒于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借名買房看似有利可圖,實則暗藏很多風險。對于借名方,即實際購房人來說,用別人名義來買房,可能喪失對自己所買房屋的控制權和處置權;對于被借名方,一旦實際購房人還貸不及時,被借名一方不但存在債務風險,還會有不良信用記錄,對其今后購房、辦理銀行貸款、申辦信用卡等都有影響。同時,等到自己買房時,也可能因有購房記錄而不得不面臨更為嚴格的相關購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