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男)與張某(女)系夫妻關系,后張某發現劉某與第三者王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非法同居。張某在多次勸說劉某無效的情況下,遂將劉某婚外情的事實及劉某的真實姓名和住址發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及當地論壇網站上。劉某發現后,要求張某及時刪除了發布信息。現劉某認為張某的行為給自己帶來眾多的負面評論,給自己的工作、生活、名譽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故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要求張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本案中,關于張某在社交平臺上發布涉及劉某個人隱私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劉某的名譽侵權,司法實踐中主要產生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等基本權利,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張某公然在社交平臺上發布涉劉某的姓名、住所等隱私信息,導致劉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張某雖然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了不利于劉某的信息,但是在其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發布的真實信息,并沒有歪曲事實、惡意中傷。另外,張某的發布行為造成的影響范圍有限,且屬婚姻維權,是對劉某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種提醒警告。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從立法規定來看,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劉某享有名譽權等基本權利。但本案中,張某將劉某婚外情的事實發布在朋友圈和當地論壇上,其是在勸說無效下對已發生事實的一種客觀描述,發布的是真實存在的信息。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之規定,撰寫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參照這一規定,故張某如實反映事實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其次,從名譽侵權的實質要件來看,若不構成侵權,首先要求發布信息者的主觀目的是善意的。張某發布涉丈夫劉某的隱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維權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揚正確的核心價值觀,因此其主觀并非惡意。此外,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誹謗等。侮辱是指用語言或暴力,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誹謗則是指捏造某些虛假的事實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散布為其特征。而本案中,張某既沒有虛構事實散布,更沒有用極端字眼惡意侮辱劉某,造成劉某的社會名譽降低,因此張某的行為沒有侵害劉某的名譽。

最后,從本案事實來看,起因為劉某婚內出軌且不思悔改,張某迫于無奈才將劉某的私事公之于眾,而后又及時刪除,并且公布平臺限定,故影響時間和范圍均有限,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若劉某堅持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所受的社會評價降低,而不是僅憑自己的主觀感受來認定。另外,認定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能夠給有錯在先的劉某施加一定的壓力,還能夠警示社會上潛在的行為人引以為戒,從而樹立正確的裁判價值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