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跑路拒付工資 捉拿歸案給錢判刑
作者:泰興市人民法院 雪峰 陽燦 發布時間:2018-08-10 瀏覽次數:420
近日,被告人葉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葉某某在泰興市珊瑚鎮前新村經營制衣廠過程中,先后拖欠該廠員工卜某、黃某等29名工人的工資合計人民幣246583元,為逃避支付工人工資,2015年10月初被告人葉某某關閉手機外逃。2015年10月19日,泰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被告人葉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支付,并繼續逃匿,2016年6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7月25日,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上述工人工資,被告人葉某某未按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后某、黃某等人向本院申請執行上述民事判決。2017年1月4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葉某某的縫紉機器設備,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被告人葉某某變賣查封的縫紉機器設備,得款人民幣62000元,法院將上述款項發還卜某、黃某等工人。被告人葉某某仍拖欠工人工資人民幣184583元。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葉某某與卜某、黃某等29名工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29名工人的諒解,同時自愿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
法官評析:被告人葉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已按執行協議履行完畢,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葉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