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變更,合同價款要調整?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曹歡歡 劉成文 發布時間:2019-12-27 瀏覽次數:780
簽好了合同,定好了價格,收到了貨物,要付款的時候遇到國家調整增值稅稅率,供貨方因此少繳一大筆稅款,那么貨款能相應少付一點嗎?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便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2019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購買乙公司貨物,合同總價264萬元,貨款付清后乙公司提供國家正式的16%的稅點發票。隨后,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供貨,但甲公司一直拖欠6萬余元的款項,乙公司因此也未開具增值稅發票。
2019年9月,甲公司一紙訴狀將乙公司告到法院。甲公司說,簽合同的時候,想的是貨款227萬余元,再加上按照16%計收的稅款36萬余元,最終把合同總價款定在264萬元。而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按照新實行的增值稅稅率,乙公司要少繳近7萬稅款。所以甲公司認為,國家稅率調整構成情勢變更,自己已付清全部合同款,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其開具發票。
乙公司卻不同意這一說法,他們認為,稅率調整與甲公司無關,乙公司作為納稅主體,才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主體。合同價款264萬元并不是甲公司主張的分為貨款和稅款兩個部分,在雙方沒有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合同價款不應變化。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使得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增值稅的稅率并非買賣合同法律行為的基礎性事實,且增值稅稅率由16%下調為13%不足以導致買賣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也不足以導致當事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所以不構成情勢變更。甲公司要求減少合同價款依據不足,合同價款仍應以原約定的264萬元為準。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付清尾款的情況下拒絕開具發票于法有據。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