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張某所在公司老板經張某同意代其向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羅某投保國壽綠舟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1年,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保單生效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通過網上激活“國壽綠舟意外傷害保險吉祥卡”,吉祥卡上載明了卡號和密碼。吉祥卡上張某的簽名非本人所為且吉祥卡也系保險公司業務員未得到投保人授權的情況下代為激活。

2016年12月24日,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訴至如東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告辯稱,張某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有效,但張某駕駛的系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支付保險金,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保險人對免責條款負有提示說明義務,即使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保險人也應盡到基本的提示義務,但本案中,吉祥卡上的簽名非張某本人所為,吉祥卡也非本人操作激活,保險公司業務員亦未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說明,故張某的繼承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如東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繼承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最關鍵問題系如何認定卡式電子保單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人是否盡到說明、提示義務。

卡式電子保單以其高效、便捷的優勢成為保險公司拓展業務的主要途徑,但因網絡化也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激活操作人的不確定性,二是傳統面對面之提示說明方式無法介入,這兩個問題給保險人說明、提示義務之履行造成一定的障礙。

對于電子保單應首先審查激活人,再者審查網上激活流程,保險人應在激活流程中設置投保申明、法律聲明頁面(含保險條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才能認定保險人已盡到說明、提示義務,進而適用該免責條款。

當然也應綜合考慮一般人能否理解、注意,結合生活常理進行推斷,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定紛止爭,建立科學的保險行業規范,保障保險合同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