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榆法院適用《民法典》作出首份明確居住權的民事調解。

仲某與司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未成年。仲某婚前購買房產一套。婚后,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男方仲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經調查了解,雙方已無和好可能。庭審過程中,雙方達成初步意見:同意離婚,兒女撫養權歸仲某所有;仲某婚前購買的房產歸長子所有,但長子暫由母親司某代為撫養,代撫養期間,仲某每月需支付撫養費。

經了解,司某現與孩子居住在仲某婚前購買的房產中,沒有其他住所。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約定司某再婚前享有在該套房產中繼續居住的權利,后,雙方對房屋所有權進行了約定。贛榆法院出具調解書,對居住權等進行明確,并告知司某可憑調解書到物權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力的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居住權的設立采用登記生效主義,只有經過登記才能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為無償設立,因而居住權人對取得居住權無需支付對價。不過,居住權人應當支付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以通常的保養費用、物業管理費用為限,如果房屋需要進行重大修繕或者改建,只要沒有特別的約定,居住權人不承擔此項費用。對于居住權收費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居住權可以由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的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對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終身的居住權。在離婚案件中,居住權的設定讓當事人增加了新的調解可能,也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在房價飛漲,一套房產動輒幾十、上百甚至上千萬的當下,設立房屋居住權更能滿足當事人對居住房屋權利的真實需求,也可以減少離婚后一方當事人無家可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