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42歲的小慧身患疾病,丈夫對她不聞不問。小慧選擇與他協議離婚,分割獲得一套房產。然而前夫因債務糾紛被訴,上述房產被法院查封。日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這起執行異議案件進行了審理,依法支持了小慧的解封請求。

性格不合  決議離婚

1985年,家住吳江八坼的小慧和志明走進婚姻殿堂,婚后志明入贅妻子家共同生活,兩人育有一子一女。志明靠妻子娘家的扶持經營了一家紡織廠,生活還算和和美美。

但是自從生意越做越大,志明的脾氣也越發古怪。子女成年后,小慧的身體抱恙,志明卻對她不聞不問,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小慧心灰意冷,決議離婚。2007年,小慧和志明在無錫民政局協議離婚,原先由娘家出資登記于夫妻名下的八坼房產經雙方協商后歸小慧所有。因小慧資金困難,無法立刻還清房貸,故房子仍然登記在兩人名義之下。

房產過戶  卻被查封

2010年,小慧向娘家人湊錢還清了貸款,準備辦理變更登記。就在臨行前夕,小慧被確診為乳腺癌,需要立刻手術治療,過戶的事情就被耽擱下來。因為手術治療以及康復的時間較長,這一耽擱就是3年。

2013年,小慧記起房屋過戶的事宜,喊著前夫一起去房管局辦理,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因為前夫結欠他人債務,已經被起訴到了法院,該處房產被法院查封了,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小慧隨即向執行法官反映情況,法官認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產的權屬憑產權登記判斷,因房子也登記在志明名下,屬于志明的財產,故不同意解除查封。

2016年,小慧又被查出肺癌,高額的醫療費用讓原本不太富裕的她陷入了絕境。小慧被迫賣掉現住的無錫房產用于治療疾病,但這樣一來,她連落腳之地都成了問題。山窮水盡的小慧想起了離婚時分割所得的八坼房產。

2019年,小慧前往吳江房產交易中心查詢八坼房子的情況,工作人員告知她,房產仍然處于查封狀態中,她無法處置。無奈之下,小慧只能咨詢律師,律師建議她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尋求救濟。

執行異議  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吳江法院執行裁判庭經審查認為,一方面,志明所欠的借款發生于離婚后,是個人債務,而房產分割行為發生在借款前。另一方面,房產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歸小慧所有,之所以未辦理變更登記,也是因為小慧身體疾病以及法院權利限制等客觀原因,小慧對此并無過錯。最終,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支持了小慧的異議請求,解除了房產的查封措施。

法官提醒,不動產權屬是按照產權登記判斷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僅能表明夫妻雙方對自己在房產中所擁有份額的處分,該約定不能對抗此期間對夫妻一方取得債權的不知情第三人,即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以,約定獲得分割房產的一方,應當及時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若夫妻一方存在對外債務,債權人起訴至法院,房產便極容易納入執行的財產范疇。

對于房產上沒有貸款的當事人而言,產權變更比較方便,只需雙方攜帶相應的材料前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即可。如有貸款,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能處置抵押財產,但是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此種情況下辦理產權變更,銀行會要求雙方先償還貸款。只有償還了銀行貸款,才能滌除抵押權,才能順利辦理房產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