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淮陰區法院小營法庭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因女方無法忍受男方長期的言語侮辱,最終雙方離婚。

【案情回顧】

于某(女)與錢某系農村夫婦,于某曾以男方嗜酒、大男子主義要求離婚,后經人民法院調解,男方表示愿意改正錯誤,雙方和好。近日,于某再次訴至法院,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男方則堅決不同意。

在調解過程中,于某向法官提交了一年來不同時期的幾段錄音,錄音中男方多次單方面疑借酒勁對女方進行長達半個小時的言語侮辱,給女方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對此錢某回應竟然是打是親,罵是愛

法官當即向男方釋明《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表示言語侮辱的行為也是家庭暴力,屬于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男方最終認識到這一錯誤,但女方始終堅持無論如何都要離婚,最終雙方調解解除婚姻關系。

 法官說法

 根據已經實施六周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經常性的謾罵導致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受到侵害,屬于《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家暴情形,而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也破壞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一旦認定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辯稱是關心愛護或者略有悔歉,如果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在處理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方面,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則,將家庭暴力行為確定為撫養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財產處理方面,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從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出發,可以對施暴方少分財產,遭受家暴一方還可以請求施暴方損害賠償。

打是親罵是愛絕不是施暴者言語侮辱、經常謾罵的借口,言語暴力、冷暴力均可能對家庭成員造成精神傷害,屬于會直接導致離婚、家庭破裂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