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條款是民法典為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近日,贛榆法院少家庭就運用夫妻離婚幫助制度對一起離婚案件做出判決。

羅某與沈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同居生活,二人在生育二女一子后辦理結婚登記。但由于生活習慣及性格差異較大,婚后雙方經常產生矛盾并長期分居生活。羅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未成年兒子沈小某歸被告沈某撫養。經審理查明,雙方共生育三個子女,兩個女兒均已成年,有一兒子尚未成年,在二人分居期間一直跟隨沈某生活,沈某因長期患病臥床導致家庭困難。

法院經審理,在對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支持了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沈小某在雙方分居期間一直隨被告沈某生活,綜合考慮其生活現狀,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以被告沈某繼續撫養沈小某為宜,原告羅某依法支付相應的撫養費。考慮到被告沈某身體患病缺乏勞動能力的實際情況,判決原告羅某補償被告沈某20000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履行判決確定的幫助義務,法官將款項送交至當事人家中并進行節前慰問。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即使因為種種原因選擇分離,“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離”的誓言也曾天地為證。本案當事人沈某因長期患病導致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法官在判決時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及確定子女撫養問題外,還酌情判決羅某給予沈某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其改善困難的生活現狀,既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公平正義,又弘揚了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