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宿城法院對一起跨省傾倒污染物垃圾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陶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7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陶某在沒有取得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資質且無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情況下,擅自接受浙江省某公司提供的紙塑混合廢料二次下腳料。后被告人陶某通過物流公司運輸該批固體廢物,被告人李某等人接受物流公司安排將該批固體廢物運至沭陽縣境內。被告人陶某向被告人李某允諾,傾倒每車固體廢物向其支付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李某為謀取利益,遂與沭陽縣顏集鎮村民周某、曹某等人商量后,決定將該批固體廢物傾倒在顏集鎮某村居民區的集體池塘里。

2017年8月3日至次日凌晨,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向池塘傾倒第7車固體廢物時被趕到現場的民警阻止。經檢測,涉案固體廢物中含鉛、鎘、砷、鎳、銅等重金屬。經稱重,尚未傾倒的工業固體廢物計302余噸,從池塘清理的固體廢物及受污染淤泥計560余噸。

沭陽縣環境保護局將涉案的共計860余噸工業固體廢物、受污染淤泥送至北控環境再生能源沭陽縣有限公司進行規范處置。受沭陽縣環境保護局委托,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定涉案固體廢棄物屬有毒物質,本次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為人民幣34.94萬余元。沭陽縣環境保護局將二次清理過程中抽取池塘中污水計184噸送至沭陽縣集源環保有限公司扎下污水處理廠進行規范處置,支出處置費用人民幣7360元。該污染事故致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35.6萬余元。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陶某、李某在沭陽縣被抓獲,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涉案顏集某村池塘屬村集體池塘,位于居民集中區內。案發后,浙江省某公司支付賠償計人民幣34.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李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傾倒毒害性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雖不具有主動投案的情節,但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確立了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利用、貯存、處置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易造成環境污染,增加環境風險。本案中污染物為浙江省某公司收集的來源于國內外的固體廢物,經加水磨漿、分揀鐵鋁金屬、水洗等程序后相互混合成為二次下腳料,含有鉛、鎘、砷、鎳、銅等重金屬,被非法傾倒在居民集中區,在日曬、地表水浸泡等作用下,污染物質將以輻射狀向池塘中地表水、周邊土壤擴散,沿著污染物質→水體→土壤→農作物→人體的路徑遷移,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當地生物鏈和周邊人體健康。被告人李某明知涉案固體廢物系毒害性物質,仍將其傾倒在居民區,放任污染行為發生,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計人民幣3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