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幫開“淘寶店” 收錢爽約被狀告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楊月如 發布時間:2021-08-10 瀏覽次數:922
以幫忙開“淘寶店”為由,騙取對方信用卡、花唄等16萬余元。8月9日,隨著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返還財產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趙某歸還孫某14萬元、趙某與其妻子李某向孫某給付12000元。
2020年8月,趙某聲稱可幫孫某在淘寶上開一家店鋪,并助其運營,并以此為由向孫某索要運營資金。因孫某身上沒有那么多現金,遂將自己名下的部分信用卡及支付寶密碼等交由趙某保管和使用。趙某拿到孫某的信用卡半小時后,孫某就收到刷卡50000元的信息。
一段時間后,孫某老公在網上查詢不到趙某所稱的淘寶店鋪,就找到趙某家,要求趙某歸還所用資金。經雙方對賬,趙某共花費了16萬元。2020年10月,趙某向孫某出具欠條一份,承諾于2020年10月30日前歸還,并在下方欠款人處簽字確認。欠條打下后,趙某陸陸續續歸還了部分欠款,剩余15.2萬元未能歸還,遂引發訴訟。
經調查,趙某拿孫某信用卡支付了其購買的一輛小型轎車首付款12000元,并登記在趙某妻子李某名下。
庭審中,趙某妻子李某辯稱,欠條是趙某所寫,其不清楚趙某與孫某之間的事,車子是趙某在二手車行買的,也是趙某在使用。車子首付款12000元是孫某支付的,其自認。但其余的錢其不知情也沒用到,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孫某提供的欠條、銀行信用卡流水明細、支付寶賬單及陳述,可以認定趙某以幫原告開設淘寶店并幫原告運營等為由,使用原告資金的事實。現趙某為原告開設店鋪并未成功,理應向原告返還所占用的資金,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清楚向原告出具欠條的行為意思。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使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趙某歸還孫某14萬元、趙某與其妻子李某向孫某給付120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關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承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使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雖然趙某向孫某出具欠條的行為發生在趙某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但欠條內容中明確該債務系趙某幫孫某開設淘寶店運營所用,且孫某并未舉證證明該15萬余元全部用于趙某、李某兩人夫妻日常生活,僅提供證據證明趙某適用其中12000元購買轎車一輛并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對此亦予以認可,故趙某所負債務中僅有12000元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余為趙某個人債務。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決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銀行卡、身份證、信用卡等涉及個人隱私及財產的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以免造成個人信用或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