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第一反應就是報警,由交警至現場對雙方責任進行認定。那是不是交警認定責任后就可各回各家呢?是不是可直接拿著車輛修理費發票向對方進行索賠呢?蘇州市吳江區的劉某就因為少做了一件事,賠償了上萬元。

2018年6月份,王某駕車與劉某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的車輛受損。兩人第一時間報警,交警勘查現場后認定,劉某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當天,王某將自己的車輛拖進汽車修理廠維修,經過兩個月的維修,總共花費26000元。就在王某拿著修理費發票想要索賠時卻傻了眼,劉某稱自己保險一應俱全,讓王某去找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稱事故發生后車輛未進行定損,無法確定車輛的損失情況,只能根據交警部門的記錄認定車輛存在4000元損失。兩頭碰壁的王某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本案中,車輛已經維修完畢,且因時間跨度較長,汽車修理廠在此期間發生過搬遷導致王某車輛的維修材料已經丟失,已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王某車輛的損害情況。

最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承擔其能確定的車輛損失部分即4000元。對于剩余的22000元修理費,因王某未能及時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確定車輛的損失情況,于事故發生的當天就進廠維修,劉某不僅在交通事故發生當天未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在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仍怠于處理事故。兩人的行為均導致本案車輛損失難以查明,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王某自擔其中的20%,劉某承擔其中的80%即17600元。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的重要義務之一就是保護現場,等待交警部門確定事故詳細情況、明確雙方責任。同時通知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確定事故性質、損失程度、責任范圍,以保障保險理賠的順利進行。一警一險一樣都不能少,怠于履行其中的任何一項義務導致責任和損失無法查明的,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都要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