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從自家化糞池封蓋上走過時,封蓋斷裂,導致其跌入化糞池受傷,訴至法院要求所在村委會和承建方賠償其損失。日前,隨著南通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的下達,這起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村委會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30%。

踩踏化糞池蓋板跌落受傷

繆某今年60歲,系一名農村低保戶,常年在上海做油漆工。三年前,他日盼夜盼,終于盼到兒子考進了大學。可萬萬沒想到,2019年夏天,就在自家院落內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樁事,讓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老繆又愁上心頭。

2019年8月中旬某日,老繆從工地放假回來,閑不住的他尋思著種點小豆,便拿起釘耙前往農田。出家門前,他還跟回來過暑假的兒子小繆說,天氣預報說今天來臺風,要關好門窗。話音沒落多久,小繆突然聽到一聲“沒得命了”,是父親的聲音,便拔起腳飛奔過去。只見老繆已跌坐到化糞池里,右手臂鮮血汩汩,兩腿和腰間也在淌血。小繆問父親得知,在落入池中時,父親身體不同程度地被斷裂開來的池蓋板毛口劃傷了。

因與老廁所相距較遠,新建的化糞池并未使用過,池中無污物實屬不幸中的萬幸。瘦削的小繆將蓋板殘留部分搬離,俯下身子伏在池口邊,緊緊抓住父親的雙手,費了好大力氣才將父親拽出了池子。

小繆立即帶父親前往附近村衛生室。衛生室醫護人員查看傷情后,表示無法處理,因為傷口需要縫合。小繆又將父親帶到鎮醫院治療。醫生讓老繆先掛五天的水,考慮到每天來回兒子一個人忙不過來,老繆叫來自己的堂兄陪護。同時,將此事電話告知了村干部。

帶傷上門向承建老板討要說法

因受傷,老繆按醫囑須休養一段時日,暫不能外出打工。他想想這事兒就有點鬧心,當時因避免踩到池蓋周邊的農作物,腳才踩到池蓋上,誰料蓋子不結實,導致他跌落池中受了傷。老繆打算去找當年承建化糞池的黃老板討個說法。

出院后,老繆與堂兄一起來到黃老板家中。一見面便問黃老板,自家的化糞池是不是他負責承建的。黃老板看他纏著紗布的手臂,心中明白了幾分。黃老板叫他有話好好說,事發時無在場人見證,有無踩踏到池蓋不得而知,說話要講證據。老繆一聽急了,講他受傷了就是證據,十年前他不在家無人理事,是黃老板建造的化糞池,因為等他回去后黃老板還管他要了20元作為安裝當日的伙食費。

黃老板承認,他是負責老繆所在村的改廁工程,但至于是否由他承建無法確定,因為當時村里有改廁規劃時,前期是一個姓戴的老板承建的,后來由于部分村民抗議,戴老板中途放棄他才接手的。他負責區域的池子、池蓋在交付時,經鎮衛生所驗收,質量都是合格的。從你一言到我一語,兩人爭執得面紅耳赤。接下來的幾日,老繆連續到黃老板家采取堵門、吵架的方式鬧事,都無濟于事。

村委會難咎其責被判承擔三成責任

老繆一氣之下又來到村委會辦公室,直言是村里找的黃老板建造化糞池,村里已發生多起池蓋斷裂致人受傷的事件,池蓋質量篤定有問題。村委會趙主任表示,改廁工程是鎮上的安排,黃老板是經過正規程序招投標承接這個項目的,不存在“村里找”這一說法。耕種時節池蓋被農田作業車輾壓頻繁,2017年村里組織維修時,老繆也沒有申報,故而老繆對事故發生自行負責。

老繆始終認為是因村委會、黃老板偷工減料,化糞池蓋出現質量問題,才導致事故發生,將村委會和黃老板都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會和黃老板賠償他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2658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老繆的門診病歷記載,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符合跌入化糞池的傷情特征,其跌入化糞池受傷具有高度可能性。村委會和黃老板認為老繆受傷原因不能確定,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根據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范,對池蓋承重程度未規定。經現場勘察,案涉化糞池蓋碎塊有鋼筋痕跡,況且老繆未提供證據證明池蓋存在質量問題,故不能確認老繆受傷與池蓋質量問題存在因果關系。化糞池建好后歸農戶所有,老繆作為廁所所有者,應負有檢查和管理義務。老繆明知從化糞池蓋上通過具有注意義務,其對自身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村委會交付戶廁時未盡到足夠提醒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老繆自身承擔70%的責任,村委會承擔30%的責任。法院認定老繆各項損失合計5380元,判令村委會賠償老繆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1614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老繆跌入化糞池受傷與化糞池封蓋質量有無因果關系;對老繆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

關于老繆受傷與化糞池蓋質量有無因果關系,本案被告村委會受上級政府指示,自行進行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并由村負責人負責施工質量監督。在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范中,對化糞池池蓋要求是“池蓋大小適宜,覆蓋池壁外沿,防止雨水流入”,并未對池蓋的承重能力有所規定,強加義務有失公允。經法院派人現場勘察,老繆摔傷之處的池蓋碎塊有原始的鋼筋痕跡。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老繆未提供證據證明池蓋存在質量問題,其受傷與池蓋質量問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能確認,故其要求黃老板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舉證責任而言,一方主張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就另一方存在侵權行為、主觀過錯且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等承擔舉證責任。老繆明知村里發生過人員跌入化糞池的事情,既沒有自行維護,村委會通知維修時亦未申報,更沒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維護需求。他在經過化糞池時沒有主動避讓,放任了危險的發生,主觀上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故老繆本人對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村委會號召全村響應支持政府改廁工作,除做好宣傳發動、工程招投標、監督施工質量外,還應當在交付戶廁后對農戶盡到安全提醒注意義務。根據現有證據,被告村委會負責人在法庭上陳述“只是做一些動員、統計工作”,對村分工干部安全提醒職責未予明確,對村民在使用和管理化糞池上的宣傳引導不夠,對部分村民在化糞池蓋上行走發生事故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老繆自身承擔70%的責任,村委會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