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兩奶茶店與上海、南京兩家公司簽署加盟協議加盟“琉璃鯨”,孰料,這兩家公司并非真正的“琉璃鯨”品牌商。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南京力合琉璃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啟東市琉璃鯨奶茶店、蕉泥奶茶店侵害著作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家奶茶店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力合琉璃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力合)著作權的行為,各賠償南京力合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6000元,并駁回南京力合其他訴訟請求。

2018年6月2日,黃某某、鳳某、吳某某訂立《合伙協議書》,共同合伙經營“琉璃鯨”奶茶店。2018年7月3日,吳某某作為經營者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其字號為南京市鼓樓區琉璃鯨飲品店。2018年8月16日,吳某某退出合伙。2018年10月26日,南京市鼓樓區琉璃鯨飲品店的經營者變更為黃某某。

2018年11月8日,鳳某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辦理了國作登字-2018-F-00661515號《作品登記證書》和國作登字-2018-F-00661516號《作品登記證書》。兩證書載明的作品名稱分別為“鯨”、“琉璃鯨”,作品類別系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時間為2018年4月16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8年4月16日,作者鳳某,著作權人為鳳某。

2019年3月至4月期間,黃某某以琉璃鯨奶茶創始人身份進行品牌宣傳,并參加天津衛視《創業中國人》節目。部分媒體對琉璃鯨奶茶的推廣進行了相關報道。

2019年5月1日,鳳某出具《授權證明書》,許可南京力合在中國大陸地區排他性使用國作登字-2018-F-00661515號、國作登字-2018-F-00661516號《作品登記證書》項下美術作品“鯨”和“琉璃鯨”,并有權以南京力合名義進行維權。

2019年5月27日,鳳某與南京力合分別簽訂了兩份《著作權轉讓合同》,將國作登字-2018-F-00661515號《作品登記證書》項下美術作品“鯨”、國作登字-2018-F-00661516號《作品登記證書》項下美術作品“琉璃鯨”在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永久性地轉讓給南京力合。

2019年6月13日南京市鐘山公證處根據申請,辦理了保全證據公證。6月16日,公證員與申請人來到啟東市東珠新村、人民中路兩處標注“琉璃鯨”門店,進行購買、拍照,并對相關物品進行封存同年6月24日,南京市鐘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經法院當庭拆封公證實物,兩店所售奶茶杯正面標有“鯨”、“琉璃鯨”標識,包裝袋正反兩面標有“鯨”、“琉璃鯨”字樣,與國作登字-2018-F-00661515號、國作登字-2018-F-00661516號《作品登記證書》項下美術作品相似

琉璃鯨奶茶店經營者顧某稱,其與朋友徐某合伙經營2019年3月26日,徐某與上海暖祺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協議約定上海暖祺公司授權徐某以“琉璃鯨”項目企業標識從事案外人上海暖祺公司提供的項目和服務。蕉泥奶茶店書面答辯稱,該店已關閉,其與案外人南京京尚餐飲公司有加盟關系。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南京力合提供多種證據相互印證,證明鳳某、黃某某等創作、使用涉案美術作品的完整經過,以及創作時間、首次發表時間等事實。(2019)寧石證民內字第2054、2069號兩份公證書進一步證明“鯨”和“琉璃鯨”美術作品的創作過程,故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鳳某系案涉兩幅美術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權人。2019年5月27日,鳳某與南京力合分別簽訂兩份《著作權轉讓合同》,將該兩幅美術作品的財產性著作權轉讓給南京力合,故“鯨”、“琉璃鯨”美術作品的財產性著作權應當歸南京力合所有。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兩店在其店面招牌、店內裝潢中使用的“鯨”、“琉璃鯨”字樣,與南京力合享有著作權的和美術作品在繪畫方式、組合方式、文字編排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相似,兩者的整體概念與感覺一致,法院據此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南京力合主張的國作登字-2018-F-00661515號《作品登記證書》項下“鯨”、國作登字-2018-F-00661516號《作品登記證書》項下“琉璃鯨”美術作品構實質近似。兩店未經南京力合許可,在其店鋪招牌、店內裝潢中使用南京力合享有著作權的“鯨”和“琉璃鯨”美術作品,構成對南京力合著作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琉璃鯨奶茶店提供案涉作品經由上海暖祺公司授權的協議,蕉泥奶茶店辯稱其加盟京尚公司并獲得授權,但兩店未能提供授權人就案涉作品創作、使用等具體事實的證據,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對抗南京力合對案涉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法院對兩店的抗辯未予支持。綜合兩店侵權行為的方式、侵權行為的后果、維權費用的分攤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