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范很重要,否則“執行不能”很受傷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榮勝 發布時間:2018-08-17 瀏覽次數:487
“法官,為什么我申請執行后,還是沒拿到錢?”“被執行人肯定有錢的,你們怎么找不到啊?”“我哪里有財產線索,你們幫忙查查啊!”每一天,每一位執行法官都會遇到這類問題,因為在眾多申請人眼中,“法院執行”等同于“兌現權益”,但事實并非如此。
為破除“執行萬能”誤區,8月14日上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執行不能”案件基本情況,發布“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是什么?
通報介紹,“執行不能”不同于“執行難”或“難執行”,“執行難”或“難執行”指查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因存在一些不利于執行的因素,致使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主要指執行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因客觀條件,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或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查控到其名下財產,致使執行案件無法執行完畢。
“執行不能”的原因是什么?
通報指出,許多申請執行人認為一旦獲得勝訴裁判,其權益就應當由執行法院予以兌現。殊不知,一些執行案件無法執行完畢,肇始于其與被執行人交易的當初。既有被執行人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執行不能”案件本質上屬于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的交易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
“執行不能”如何處理?
據了解,“執行不能”的案件,將進入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庫。在終本前,執行法院會將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同時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對于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等符合條件的申請執行人,法院會提供司法救助。終本后,法院將定時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詢,如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將依職權恢復執行。
雖然執行法官全力以赴查人找物,但執行畢竟不是萬能的,所以吳江法院呼吁公眾謹慎參與市場交易,清醒看待高回報投資行業,全面客觀評估潛藏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現場發布的5則典型案例,讓申請人認識到“執行不能”案件與“執行難”的區別,引導公眾理性看待法院執行工作、理解支持法院執行工作,并在社會各方參與、努力下打造社會誠信體系。
典型案例一:被執行人“跑路”,又無財產可供執行
申請執行人傅某與被執行人姚某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姚某分期給付傅某欠款14萬元。但姚某未按協議履行,傅某遂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對姚某夫婦名下財產進行調查,未發現名下有房產、車輛、設備等財產,除通過扣劃姚某銀行存款執行到位2萬余元外,余款12萬元未執行到位。法院多次查找姚某夫婦,均未果。傅某打聽得知,姚某夫婦已到廣州打工避債。法院組織干警到傅某提供的姚某可能活動區域,未查詢到姚某夫婦行蹤。該案因姚某夫婦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案例二: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不能清償債務
被執行人吳某因結欠申請執行人俞某42000元,被俞某于2015年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吳某歸還俞某上述欠款。因吳某未履行,俞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吳某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房產以及其他收益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子女也不愿意替其歸還該筆欠款。吳某出生于1938年,年近八十歲,身體有疾病,因無錢醫治一直未治療,其暫住在一處拆遷小區的車庫內。執行法官在其住處組織雙方調解,吳某表示無能力歸還欠款,俞某對此情況亦表示認同。在吳某給付俞某預交的訴訟費500多元后,表示暫不要求繼續執行,同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案例三:未及時主張權利,錯失參與分配機會
申請執行人李某因被執行人倪某未給付欠款12萬元,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勝訴。該筆欠款發生于2016年6月,李某于2017年3月底向法院主張權益。2018年4月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倪某曾因涉及多起執行案件,其名下房產已于2017年4月被拍賣,相關款項已分配給各申請執行人。除該房產外,被執行人倪某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告知李某該情況并詢問其是否能夠提供倪某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李某未能提供。該案因無可供執行財產,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案例四:企業經營不善倒閉,無法清償員工工資
蘇州某餐飲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營西餐。開業數月后,因生意冷淡,無法經營而關門歇業。之后,法定代表人杳無音訊。公司尚結欠包括廚師、保潔工等6位員工在內的工資約20余萬元。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該公司經營用房系租賃,無存款,除經營用房內有餐飲設備外,無其他財產。法院依法拍賣上述財產,籌得執行款4萬余元,尚余16萬元未執行到位。但因被執行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相關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案件當事人向本院提出破產申請,目前案件正在破產審查中。
典型案例五:未嚴守風險關,貨款無著落
申請執行人上海某電子公司與被執行人蘇州某照明公司于2015年6月開始業務往來。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購買用于被執行人產品上的IC集成塊等集成電路模塊。申請執行人分別于2016年9月5日、10月21日、10月31日按被執行人要求將五張訂單的貨物交至被執行人指定的地址,貨款合計5萬元。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執行人應于“月結30天支付全部貨款”,但被執行人經常性拖延付款,申請執行人亦未能嚴格按照上述期限嚴格控制經營風險。多次欠款未付后,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法院支持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案件于2017年4月進入執行程序時,被執行人已于一月前倒閉。之后數月,陸續又有5起案件立案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蘇州某照明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相關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案件當事人已向本院提出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