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丁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想要買一套新的住宅以供養老度假之用。但是兩位老人因為年齡問題無法辦理貸款,就想讓丁先生作為共同購房人參加進來,以丁先生的名義進行貸款買房。丁先生一家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首付款也交好了,但是過戶的時候卻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原來丁先生在購房期間正陷入一場離婚訴訟中。丁先生和魯小姐2006年5月結婚后,發現兩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魯小姐曾三次向法院訴訟離婚,前兩次均因為丁先生沒能出庭而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這買房的事情就發生在第三次離婚訴訟期間。于是丁先生在第三次離婚訴訟時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答辯意見,表示同意離婚,因此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糾紛產生的根源就在于李先生的購房合同簽在了法院判決之前。

當丁先生及其父母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過戶時被告知需要魯小姐的簽字,而魯小姐卻拒絕簽字,丁先生和他的父母這才將房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所有人為丁家三人,并判令房產公司協助丁家過戶。但這房屋的所有人只是丁家三人嗎?這法院判決尚未生效,丁先生與魯小姐實際上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丁先生在這個時候獲得的債權是否有魯小姐的份額呢?

庭審中,丁先生表示,房屋首付是父母出的,房屋實際上也是父母購買的,父母只是為了獲得貸款而將自己的名字加在購房合同上;自己和魯小姐已經分居多年,錢都是各自分開用的,房屋不應當有魯小姐的份額。法官詳細了解情況后,又聯系了魯小姐,魯小姐表示自己不是一定要房子份額,只是丁先生之前一直不配合離婚,因此現在自己也不想配合他簽字過戶。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魯小姐配合簽字過戶,丁家三人也向法院申請撤訴了。

法官提示: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判決生效前男、女方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依照婚姻法也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本案中丁先生與魯小姐分居多年,兩人財產并非混同,丁先生購房的首付款均來源于其父母,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丁先生貸款的第一筆還款也是發生于法院離婚判決生效之后。

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承擔義務是行使權利的前提,魯小姐對于購房并無任何付出,沒有承擔相應的義務,自然無法享受購房帶來的相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