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廣場舞是很多中老年市民消遣休閑的方式,但是61歲的余某卻因為在自家小區內的休閑廣場跳舞,接觸到一個小男孩的滑板后摔倒,這一跤摔成了九級傷殘,著實不輕。就相關賠償問題雙方對簿公堂,淮安清江浦區法院經審理后做出一審判決,男孩家需要賠償余某17萬余元。近日,二審結果也塵埃落定,維持原判。

2017年8月29日晚上8點30分左右,在淮安市某小區門口廣場上,余某與幾位鄰居像往常一樣,飯后無事便自發聚到這里,占用了三分之一左右的空地跳起了廣場舞。大家面向北方站立,共形成三排,每排距離一米多,余某位于第二排自西向東數第三人。

在余某做向后退的舞蹈動作時,突然感覺自己的腳被東西撞到,她“哎喲”一聲,倒在了地上,十分痛苦,無法站立。撞到她的是一個突然從身后冒出來的滑板。

據目擊證人說,當時,一名小男孩踩著滑板從跳舞隊伍的第二、三排中間滑行通過。滑到正在跳舞的余某身后時,余某恰巧在做腳后撤的舞蹈動作,沒有注意到身后的情況。就在這個過程中,余某與小男孩的滑板發生接觸,跌倒受傷。

余某當晚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并于2017年9月4日行右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花去醫療費等共六萬余元。由于雙方就相關費用的承擔和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余某將男孩一家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男孩父親認為余某所說不是事實,當時,孩子踩行滑板從余某身邊經過時,已經基本離開她,但其只顧跳舞,對四周不作任何觀察,在向后退跳的過程中,腳部碰到孩子的滑板尾部后自己倒地,是余某自己摔倒的,而不是孩子將其撞倒的。且余某等人跳舞是占用道路跳舞,影響了他人通行。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司法鑒定,余某因此次意外至右股骨頸骨折并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已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

法院在查明當天事實后認為,事發地點的廣場系公共場所,余某等人跳舞過程中,隊伍占用廣場的一小部分并形成一個相對集中的陣型,男孩踩行滑板從余某所在的廣場舞隊伍中滑行穿過,滑板與余某腳部產生接觸,導致余某倒地受傷,男孩的行為系損害產生的主要原因。男孩未成年,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在小孩初學滑板、尚不能熟練掌握滑板技巧的情況下,父母未能盡到完全監護責任,故男孩父母對余某的損傷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此外,事發地位于居民小區內,系公共、開放區域,并非封閉、固定的跳舞場所,事發時也有其他群眾在現場活動,余某等人在此處跳舞本無可厚非,但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在不妨害他人活動的同時,也應保障自己的安全。而余某跳舞過程中疏于觀察、防范,也是造成其自身損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最終,法院酌情認定余某對自身損害承擔30%的責任,男孩父母承擔70%的責任。法庭依法判決,男孩父母需要賠償余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7萬余元。男孩父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結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