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侵權責任?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被判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件。

    阿明家飼養了一只法國斗牛犬,平日將斗牛犬關在籠中飼養。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阿明的家人將斗牛犬從籠中放出,鄰居沈阿婆回家路過阿明家時,該斗牛犬擋住了沈阿婆的去路,沈阿婆欲從斗牛犬身側繞行,斗牛犬突然向沈阿婆撲跳追逐,沈阿婆受驚嚇急忙倒退,導致摔倒受傷,經鑒定,沈阿婆的傷情構成十級殘疾。后沈阿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阿明飼養的斗牛犬屬于個人禁養犬只,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阿明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在無任何證據表明沈阿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對其所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的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2021年5月1日起,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施行,該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屆時,攜帶犬只不系犬繩將涉嫌違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犬只飼養人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合法合規飼養、管理犬只,否則,不僅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如若致他人損害,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