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懲處制售“毒狗肉”團伙 8人被判刑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研究室 刑庭 發(fā)布時間:2018-01-29 瀏覽次數(shù):411
冬季,是狗肉銷售旺季。然而,一群不法分子卻為了牟利,昧著良心使用“毒針”“毒藥丸”等物品對群眾家中的狗進行毒殺,并加工后對外銷售,致使有毒狗肉最終流向農(nóng)貿(mào)市場和餐館,成為危及百姓餐桌安全的毒源。經(jīng)過多方努力,該犯罪團伙終被抓捕歸案。靖江法院于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8名被告人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悉數(shù)判刑。
2013年至2017年間,靖江、泰興地區(qū)內(nèi)多個鄉(xiāng)鎮(zhèn)的村民家中均遭遇了“狗失蹤”事件,經(jīng)過公安機關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多起“狗失蹤”事件的發(fā)生并非是意外,而是“幕后黑手”在“搞鬼”!
這“幕后黑手”正是一個以陸某為首,專門毒殺并加工銷售“毒狗肉”的犯罪團伙。隨著庭審的推進,該案案情事實逐漸還原。
2013年,從事個體經(jīng)營的陸某與陳某甲、陳某乙、林某、黃某等人商定,由陸某提供含有氰化物的膠囊或含有氯化琥珀膽堿成分的毒針給陳某甲等人用于毒殺狗,再由陸某對被毒殺的狗進行收購、加工并對外銷售。
此后3年多時間里,陳某甲、陳某乙、林某、黃某、陳某丙等被告人或單獨或結(jié)伙,相繼在我市馬橋、生祠、新橋、東興、孤山及泰興新市、廣陵、曲霞等地,用陸某提供的“毒膠囊”“毒針”等物品對居民家中的狗進行毒殺,并分別銷售給被告人陸某和徐某。
陸某在明知狗是被毒殺的情況下,仍然收購了100余只毒狗,并將毒狗剝皮、去內(nèi)臟后放置在家里的冷庫中,之后再以每只約6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徐某也在明知是毒狗的情況下,依然收購了20余只,并將其中的10余只毒狗進行加工后對外銷售。
此外,2017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陳某甲又自行在網(wǎng)上購買了弩及含有氯化琥珀膽堿成分的毒針,并伙同被告人倪某毒殺了12只狗,分別銷售給了秦某、黃某甲(均另案處理)。
庭審中,8名被告人均表示知曉氰化物和氯化琥珀膽堿是有毒、有害物品。然而,他們卻依然采用此種方式,不惜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個人利益。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陸某共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100余只,被告人陳某甲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60余只,被告人陳某乙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30余只,被告人黃某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30余只,被告人陳某丙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10余只,被告人倪某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12只,被告人林某參與毒殺狗并銷售毒狗4只,被告人徐某參與銷售毒狗10余只。
靖江法院認為,8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終作出一審判決,對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沒收相應違法所得及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死狗和狗頭;為了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靖江法院對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徐某、林某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提醒:
利用含有氰化物或氯化琥珀膽堿成分的“毒針”“毒藥丸”毒殺的狗,即使剝皮去內(nèi)臟,狗肉中也依然會有藥物殘留。人體食用這種有毒狗肉后,輕則嘔吐、頭痛、腹瀉等,重則危及生命,因此市民在購買狗肉時一定要謹慎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