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裝公司配置電腦轉移硬盤數據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萬玉明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8-13 瀏覽次數:776
作為軟件工程師,擅自改裝公司配置給其用于工作的筆記本電腦,另行加裝固態硬盤轉移數據,且在離職時拒不歸還,結果被公司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業秘密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員工立即銷毀或向原告公司歸還涉案硬盤中的商業秘密。
2013年7月,大方公司與小李(均為化名)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后者為公司ERP工程師,合同期限5年。同日,雙方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約定小李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并對具體履行職責和違約處理進行了明確。
到2015年5月,勞資雙方為了一塊硬盤鬧到了派出所?!斑@屬于我個人財產,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卻堅持不許我帶走?!睂Υ?,大方公司表示,硬盤里有大量商業秘密,不可能讓小李帶走。
雙方爭執不下,該硬盤只能暫存于派出所。嗣后,大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小李停止侵權,銷毀或歸還從原告處盜取的商業秘密;同時,被告承擔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暫計10萬元。
“被告作為軟件工程師,能夠從公司系統中獲取大量原告的商業秘密,包括全部技術和經營信息。”庭審中,大方公司陳述,被告小李在工作期間,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將公司配置給其用于工作的筆記本電腦進行改裝,另行加裝了硬盤,并私自將加裝硬盤作為系統盤,而將筆記本電腦上原硬盤作為非系統盤使用,并把大量原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ERP軟件中的秘密信息和其他秘密信息)信息數據轉移到該硬盤上,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權,也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
被告小李辯稱,固態硬盤在IT的日常工作中能提高效率,固態硬盤是自己購買的,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且該硬盤中的文件皆為工作文件,“我在原告公司負責做權限整理,固態硬盤里面的文件均非商業秘密。”
審理過程中,法院至派出所提取了涉案硬盤。經雙方當事人當庭查驗,確認該硬盤中包含以下文件:《我公司財務、倉管等全體人員權限表》,有原告公司大量人員的名單及相關的部門、權限信息;《我公司目前系統架構DI說明》;《合同、人員名單SAP運維》文件夾,在該文件夾中含有《補丁》、《壓力測試》、《用戶角色》、《用戶清單》等子文件夾及文件;《合同 供應商名單 SAP硬件采購》文件夾,含有《合同》、《申請單》等子文件夾及文件。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相關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及應承擔的責任。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睂τ诘谝粋€爭議焦點,承辦法官解釋,判斷一項商業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應當審查該信息是否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價值性及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本案中,原告主張保護的信息是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慢慢形成的經營信息,其與被告在公司所做工作也有一定聯系。由于上述文件的計算機文件眾多,可以看出,文件中有一小部分子文件夾或文件是屬于一般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信息文件或計算機生成文件,其本身并不具有商業價值。
但是,承辦法官補充指出,考慮到上述計算機文件的相互關聯性及整體性,對于上述文件應作為一個個相對整體來進行分析判斷,上述文件內容涉及公司人員的具體名單、權限、采購合同等,此內容與被告工作崗位相關,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性質,同時由于文件中涵蓋了公司大量工作人員名單、權限、采購供應商等信息,因此也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
另外,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密協議也確定了公司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采購資料及與上述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程序、文檔等,該保密協議約定可以視為原告對自已的經營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綜上,可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上述計算機文件屬于原告的商業秘密。
“本案中,被告離職時試圖將涉案硬盤帶走,而該硬盤中存儲有被告在工作期間所持有或保密的相關文件,因此原告在被告離職時根據《保密協議》的約定要求被告消除涉案硬盤中的商業秘密信息并無不妥?!倍鴮τ?0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被告實際并未將涉案硬盤帶離公司,原告也未因此發生經濟損失,因此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連線】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應審查三個要件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判斷一項商業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應當審查該信息是否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價值性及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本案中,涉案硬盤里的文件內容涉及原告公司人員的具體名單、權限、采購合同等,此內容與被告工作崗位相關,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性質,同時由于文件中涵蓋了公司大量工作人員名單、權限、采購供應商等信息,因此也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