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伴發生交通事故去世了,我年紀大又沒有經濟收入,為什么我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能支持?”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提出要求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

2017年11月4日,蘇大爺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常熟某路口與毛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蘇大爺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蘇大爺于次日去世。蘇大爺去世后,由其妻子蘇媛、女兒蘇芳與毛某交涉事故賠償金額,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原告蘇媛、蘇芳將被告毛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6萬元。

被告毛某辯稱,事故發生后,其已經墊付了1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險含不計免賠,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庭審中,雙方就被扶養人生活費一事產生分歧。原告蘇媛提供村委會證明及蘇大爺生前工作的工資明細,證明被扶養人蘇媛年事已高且無收入。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夫妻間被扶養人是以合法關系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則被扶養關系自然終止,且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因此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蘇大爺負主要責任,被告毛某負次要責任。蘇大爺生前在某紡織品公司公司,月均工資1900余元。原告蘇媛系蘇大爺妻子,年事已高且無經濟收入,原告蘇芳系蘇大爺與蘇媛之女,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對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蘇大爺死亡時已78周歲,早已到了由子女贍養的年齡,故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償原告17萬元,毛某墊付的1萬元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根據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案中,蘇大爺死亡時已達78周歲,遠超退休年齡,雖然原告蘇媛、蘇芳提供證據能證明蘇大爺生前有收入,但僅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原告蘇媛有另一扶養人蘇芳,綜合考慮死者的年齡、收入以及該案存在其他扶養人的情況,法院依法認定對蘇媛、蘇芳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