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如皋法院第三執行接待室內,一位中年男子拎來了一個鞋盒,他輕輕打開盒蓋,小心翼翼地從里面捧出一摞現金,細細清點。“這里面是9萬元現金,余下1萬塊錢,我用微信轉賬給他。”他一邊清點著成扎的鈔票,一邊說道。

這個拎著鞋盒來的人就是一周前被如皋法院強制傳喚的失信被執行人陸某。

2017年4月10日晚8時許,竇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陸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竇某受傷。

2018年4月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竇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顳葉腦挫傷……竇某目前腦外傷后輕度智能減退,被評定為八級傷殘。

于是竇某將陸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6月,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陸某對本次事故承擔4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經賠償的5萬多元,判決陸某還需給付竇某賠償款1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因陸某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竇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2018年11月16日,執行人員來到陸某家中,未找到其本人。12月12日上午,申請執行人發現陸某行蹤,向法院舉報,陸某隨后被帶到法院談話。執行人員告知其拒不履行將面臨罰款、拘留等不利后果,談話中,陸某自稱自己做木工雕刻,月收入三、四千元,但他表示“判決這么多錢我肯定不同意給,我愿意再給個三四萬。”針對陸某的表現,經合議庭討論,決定對陸某拘留15日。

宣布拘留后,陸某被臨時關至法院羈押室,待下午3時集中送拘。在將被送拘留所前,陸某要求與申請執行人一方進行協商,雙方隔著羈押室的鐵門交流,后在案件承辦人孫陳鵬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陸某一次性給付賠償款并繳納執行費,本案一次性了結。

陪同前來的陸某兩位好友當場代交2萬元案款及執行費,余款10萬元陸某承諾12月20日前繳納。就之前拒不履行的行為陸某寫下悔過書,申請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合議庭經討論同意對陸某提前解除拘留。

12月19日下午,陸某帶著籌集的款項來到法院,將9萬元現金交到申請執行人父親老竇手中,并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至竇某賬戶,雙方在款物交接單上簽字確認,該案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