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十年的兒子,被宣告死亡,竟然“亡者歸來”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蔣小云 曾凡平 發布時間:2021-03-15 瀏覽次數:988
多年杳無音訊,失蹤十余年,被法院宣告死亡四年多的兒子,竟然回家了,老父親喜極而泣,馬上到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撤銷宣告死亡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第一時間作出了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讓“死亡”多年的當事人重新“活”了過來。
2010年符某的兒子小符與家人發生矛盾,負氣后外出打工,一去就杳無音訊,再也沒有沒有回來,符某多方打聽,報警查找,但均沒有找到任何線索。為了解決小符失蹤所帶來的一些問題,無奈符某向如東縣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小符死亡。如東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份發出尋找小符的公告,公告發出一年后,仍未有小符的線索,法院認為,申請人符某系小符的父親,其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小符死亡。小符下落不明滿四年,經公告尋找無果,對符某的請求應予支持。遂判決宣告小符死亡。
2021年3月初小符竟然意外地獨自回到家中,符某看到闊別十余年的兒子,喜極而泣。在家團聚后,符某想到現在小符還處于“被死亡”的狀態,經過咨詢后,領著小符到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如東法院受理本案后,審查認為死亡宣告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死亡,當下落不明人被判決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或查明下落的,應當對原死亡宣告予以撤銷。現小符已經重新出現,申請人符某作為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對小符的死亡宣告,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撤銷小符死亡宣告的判決。
評析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制度。我國新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的日期即為該自然人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產生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將導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死亡,其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要發生變動,如其財產將被繼承,配偶可以再婚、戶籍注銷等。
因為死亡宣告只是基于法律所擬制的的推定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確定。當該自然人重新出現,或確知道其下落的,應當如何處理?《民法典》第五十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的要件是必須要查明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
撤銷死亡宣告后,財產關系應當恢復原狀,但人身關系不能自動恢復,如果配偶沒有再婚,婚姻關系可以自動恢復。如果配偶已再婚,即使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新配偶死亡,也不得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自動恢復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