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的菜地與徐某的小池塘毗鄰。2020年10月10日,唐某將其菜地里的玉米秸稈放置于徐某池塘邊的小竹林的竹竿上。次日,唐某發現玉米秸稈被丟棄于其菜地里。因唐某認為系徐某將玉米秸稈扔到其菜地中,雙方遂因此事發生爭吵。10月12日,雙方之間爭執因徐某兒子孫某的加入,再度升級,唐某在爭執中被打傷。事發現場有數名村民圍觀。公安局于2021年2月3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徐某與孫某作出行政處罰。后唐某訴至本院,要求徐某、孫某賠償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損失并賠禮道歉。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了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法律保護,后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吸收,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唐某與徐某于事發前兩天因瑣事發生爭吵。事發當天,孫某、徐某主動到唐某家門口引發事端,在第一次報警被警察勸退后,仍然不顧民警的囑托再次至唐某家門口發生口角,繼而發生肢體接觸致唐某受傷,因此孫某、徐某是事件發生的積極推動者,而唐某在案涉事件中始終處于被動位置,唐某所受損害應當由孫某、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至于唐某要求孫某、徐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具體到本案,唐某在自家門口被孫某、徐某的毆打且有數名群眾圍觀,孫某、徐某的侵權行為在造成唐某身體傷害的同時,確實對唐某的精神造成一定損害,因此,唐某要求孫某、徐某向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錫山法院經審理判決徐某、孫某賠償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合計9480元,訴訟費520元,并賠禮道歉。

鄰里相處之間不可避免會產生小矛盾,但通常都是小事化無,最終握手言和。但有些小摩擦解決不及時、不公道、不徹底,難免會使人心積怨,留下后患,最終在發生某個小矛盾時一并被點燃,進而導致更大沖突。在鄰里相處不愉快時應盡量及時處理,不要意氣用事,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向村委或居委尋求幫助一起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