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還是肇事者?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胡柯蘭 吳克成 發布時間:2021-05-27 瀏覽次數:879
洪澤法院第五法庭,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當事人唇槍舌戰,各不相讓…..
被告黃某某辯稱,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異議,韋某某的車比被告車輛矮,雙方之間沒有發生碰撞。我是做好事打電話報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黃某某對淮安市公安局洪澤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委托的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均不認可,但該組證據足以達到證明被告與死者韋某某車輛發生碰撞的高度蓋然性,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推翻該事故認定書,洪澤法院對該組證據依法予以采信
法庭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31日,被告黃某某駕駛蘇XX號正三輪摩托車沿306鄉道由北向南行駛至306鄉道和平路與306村道路口時,與沿306村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左轉彎的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韋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洪澤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洪澤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雖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未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仍可作為本案民事賠償的責任比例劃分的依據。鑒于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電動自行車,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應結合韋某某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即被告的賠償責任,故酌定被告黃某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40%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于被告駕駛的蘇XX號正三輪摩托車系其本人所有,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對原告的損失承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部分,由被告黃某某按照4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損失數額為618921.4元,由被告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超出交強險范圍的498921.4元,由被告黃某某按照4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199568.56元(498921.4元×40%)。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黃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319568.56元。
被告不服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其提供“情況說明”:關于我報警一事,當時我開車已過路口,老人在后面騎車摔倒,我報警是聽到后面有人倒地,通過反光鏡看到才停下,報警我是為了救人,做好人好事。老人倒地時,我在他前面還有那么遠,他根本沒有碰到我,至于鑒定書之事,不知從何而來,無中生有,望明查,還我清白。
市中院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本案中,上訴人黃某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與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韋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上述事實,有上訴人黃某某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中的陳述、上訴人黃某某在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要求墊付傷者搶救費用時出具的承諾書中敘述的事實予以證明。故上訴人黃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