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興起,買賣、租賃等傳統經濟活動都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但相關的法律糾紛也隨之增多,引發社會關注。近日,宜興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通過網絡租賃平臺租賃電腦而引發的合同糾紛,經過審理,法院依法判決違約的租賃人按約履行義務。

2020年2月18日,被告趙某出于自用的需要通過杭州某公司下屬網絡租賃平臺與宜興某通訊器材商店簽訂了一份租賃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趙某租賃的商品名稱為全新高配電腦主機及顯示器套裝,市場價為6700元,租賃時間為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訂單總租金5840元,由趙某按月分期支付。協議同時載明,如趙某逾期歸還設備或逾期支付月租金超過15天,通訊器材商店可以要求趙某買斷商品,并且有權直接向租賃平臺申請扣除租戶全部押金。

2020年2月19日,通訊器材商店按照租賃服務協議通過快遞將電腦交付給了趙某。根據租賃平臺的優惠政策,趙某通過信用減免的方式在未支付押金的情況下預付了第一期租金486.74元,但接下來的每月486.66元的租金趙某都沒有支付。經多次聯系未果后,通訊器材商店于2020年6月28日將趙某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趙某支付買斷價款67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逾期未付款的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訊器材商店與趙某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趙某未按照租賃服務協議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協議約定,趙某逾期支付月租金超過15天的,通訊器材商店可以要求趙某買斷商品,現查明本案所涉電腦市場價為6700元,且交付設備為全新,故法院對通訊器材店主張的電腦買斷價款6700元予以支持。被告趙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既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在舉證期限內對原告的主張提出異議并舉證予以證明,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趙某支付電腦價款67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相應利息。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網上租賃等新興業態的興起,許多年輕人看重網絡租賃成本低、商品時髦等優勢而躍躍欲試,卻不知在享受網絡租賃便捷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出租方與租賃方在進行交易時,均應仔細閱讀平臺提供的租賃服務協議,嚴格按照協議履行自身義務,否則,一旦違約,無論哪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官同時也提醒市民,在進行網絡平臺租賃活動時,要注意選擇有正當資質的平臺,同時仔細查看租賃方的相關營業情況,保留租賃設備準確的郵寄送達地址及聯系方式,從而保障自身在權利受損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