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投資建設北京四合院的理財能信嗎?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王云云 發(fā)布時間:2018-01-03 瀏覽次數:378
2016年10月,南京李女士在一次朋友聚會期間,聽朋友陳某介紹南京某水草香公司(以下簡稱水草香公司)推出“資產包”投資理財產品,回報率很高。投資107200元,每周返還7600元,直至返還至189700元。李女士心動不已,立即向水草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賬戶匯款107200元,隨后的四個星期李女士如約收到了張某支付的7600元匯報款,但此后水草香公司不再付款。經中間人陳某協調,就未付部分資金,李女士與水草香公司簽訂了《京東逍遙谷旅游資源開發(fā)合作投資協議》,約定李女士以上述資金投入建設水草香公司在北京地區(qū)投資建設的130余套四合院中的其中一套,建設周期18個月,簽訂協議起的每半年內得到投資補償金49100元,建設完工返還余款全額。首期投資補償款水草香公司就未支付,經協商未果,李女士訴訟來院,主張水草香公司返還全部投資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水草香公司系從事農產品種植的公司,并沒有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其對協議中約定的北京四合院的建設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也不能提供,即其承諾的收取李女士資金用于北京四合院的項目建設的事實并不存在,該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即“因欺詐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水草香公司返還原告李女士的投資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法官提醒: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傳統存款式的理財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新類型理財產品層出不窮。但是在選擇理財產品時,不能光看到宣傳的高收益,對于理財平臺的資質、資金流向、投資風險等方面應當嚴格審查,對于畸高的投資收益率,務必要提高警惕,防止理財不成反失財,重蹈文中李女士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