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小區內行走時不慎踩入未封閉的窨井口,造成骨折并致傷殘,主要的賠償責任應由居民自己承擔還是窨井施工方承擔?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施工方因未盡到警示提醒義務,被判承擔12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蔣某在小區內行走,路過雨污工程施工路段時,不慎踩到了未封閉的窨井口后摔傷,造成腳踝骨折,蔣某隨后就醫,前后花費醫療費51000余元。經鑒定,蔣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八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3個月,營養期為3個月。

蔣某認為承包其小區雨污工程的施工隊未在下水道的窨井口設置警示標志,導致其摔倒受傷,故在治療結束后將施工隊告到法庭,要求施工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0萬余元。

施工隊則認為,其于2018年9月開始施工時,便在小區內的每一單元門口張貼了施工告示,提醒居民進出注意安全;事發時是中午,正直施工人員吃飯午休時間,新設窨井沒有修繕完工,窨井蓋無法蓋上,所以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故不同意賠償蔣某任何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方面,施工隊在2018年9月底就開始在小區內施工,該項目并非短時間就能完成的工程,因小區居民較多,施工隊理應在施工過程中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加強提醒和警示工作,盡可能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雖然施工隊認為其已經張貼了施工告示,但該告示現已被拆除,法院無法查明告示的具體內容;且施工隊自認事發時系午休時間,窨井蓋無法蓋上,即使施工隊張貼了告示,也應當在實際施工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施工隊實際未設置警示標志,客觀上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故應對呂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呂某作為行人,在途經施工現場的過程中負有觀察路面狀況的義務,事發時系中午11點左右,視線較為清晰,呂某理應注意到路面有窨井施工、土渣堆積的情況,且當時系下雨天氣,地面比較濕滑,考慮到其自身年齡,呂某應更加小心謹慎通過該區域,但呂某未盡到謹慎通行的義務,其自身對于事故和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對于自身遭受的損害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施工隊對呂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呂某12萬余元;呂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