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戀之名索取財物,法院判決:返還財產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亞雷 發布時間:2022-01-04 瀏覽次數:1140
原告李男和被告趙女戀愛過程中,李男先后轉賬給趙女110余萬元。趙女提出分手后,李男要求趙女返還其轉賬款項,趙女拒不返還。李男將趙女告上了法庭。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件,判決被告趙女返還李男74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李男和趙女經人介紹相識,而后開始交往。在雙方交往期間,李男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多次向趙女轉款,合計110余萬元,其中包括購車款24萬元,以及2021年1月8日一次性向被告轉賬的50萬元,兩項合計74萬元。其余40余萬元是李男替趙女償還的網貸,因趙女在認識李男前曾在網絡平臺上借款。
庭審中,對于40余萬元的網貸,李男表示剛認識趙女時,見她無力償還網貸,便陸續向趙女轉款,讓她用于償還網貸。對于40余萬元的性質,李男承認是贈與給趙女用于償還網貸的,趙女對此亦表示認可。對于購車款24萬元以及50萬元,趙女庭審中陳述:“我跟他提出分手后,原告就給我買車,還給了我50萬,說我拿了50萬就同意和我分手”,李男則稱是為了挽回雙方的關系。涉案車輛已被趙女轉手賣掉。
法院審理后認為,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互贈錢款財物,是當今較為普遍的想象,其目的是為了確定或者穩定戀愛關系,締結婚姻。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物質追求的理念也在不斷更新變化,現實的戀愛婚姻中,甚至出現了物質化的不良傾向,該現象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應予抵制。本案中,在李男和趙女認識交往過程中,因趙女網貸的原因,由李男轉款給趙女用于還貸,李男也認可轉款40余萬的目的是用于償還趙女的網貸,其性質屬于贈與,趙女接受贈與,贈與合同生效并履行完畢,轉款目的業已實現。李男要求返還,不予支持。關于24萬元購車款及50萬元轉賬問題。在雙方戀愛交往期間,趙女數次要求李男為其購車,李男因資金原因,一直未滿足趙女,后來李男在雙方感情開始趨淡時方為趙女支付了購車款,車輛已被趙女出售。同時,在趙女提出分手時,李男即向其轉賬50萬元,由此可見,李男意圖通過贈送錢款達到穩定及挽回雙方戀愛關系的目的明顯,該兩筆款項顯屬李男為維持戀愛交往關系、締結婚姻的目的,其性質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現因趙女提出分手,贈與的條件未成就,贈與行為不應發生法律效力。故趙女應向李男返還款項74萬元。
一審判決后,趙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戀索取財物非正當行使婚姻自由權利,不符合婚姻自由本意,違反社會主義婚姻道德。當今社會早已實現男女平等,男女雙方均應自主自立,不應通過戀愛婚姻向對方索取錢款財物,以滿足不正常需求。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婚戀中的男女應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正確的婚戀觀,自覺抵制將戀愛婚姻物質化的不良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