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執行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實際,就試點中相關問題作如下解答。

一、基本要求

1.什么是“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試點工作應當遵循什么樣的原則和方針?

答: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依照有關財產調查、參與分配、執行和解、失信懲戒等法律規定,參照企業破產法相關原則和精神,促成債權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同意對其免責,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后終結執行,以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生活能力的一項工作。為表述方便,以下稱類個人破產程序。適用該程序的被執行人個人以商事主體為主,其他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個人可以參照適用。

類個人破產程序應當遵循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公平清償、利益衡平、公正高效的原則,貫徹循序漸進、逐步推開、寬進嚴出的工作方針。

二、申請

2.申請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答: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事項;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被執行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2)債權債務明細;

(3)申請之日前兩年內被執行人單次超過一萬元支出的財產變動情況;

(4)請求保留的豁免財產清單;

(5)人民銀行征信報告等個人信用證明材料;

(6)誠信承諾書;

(7)申請人有收入來源且超過維持其本人及其扶養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水平的,應當提交債務清償計劃。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到期債權證明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

3.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在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再次就相同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三、受理

4.人民法院對類個人破產程序如何進行立案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于五日內移送立案部門以“執個”案號立案,經執行機構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于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受理裁定:

(1)被執行人為在江蘇省居住且參加江蘇省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個人;

(2)被執行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申請人為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單獨或者共同享有1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

(4)申請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繳納社會保險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無被執行人執行案件的,向有權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提出;

(5)申請人提交符合本解答要求的申請書和申請材料。

被執行人的配偶同為法院被執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請。

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收到針對同一被執行人的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啟動類個人破產程序。

5.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直接裁定不予受理類個人破產程序?

答: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1)債務因故意違法犯罪、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行為產生;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3)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案件審理、抗拒執行;

(4)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放棄債權、虛構債務等方法妨害訴訟、規避執行;

(5)違反限制消費令;

(6)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

(7)在江蘇省轄區外有作為被告、被執行人或者被申請人的應負或者可能應負金錢給付義務的訴訟、執行、仲裁、公證債權案件;

(8)有作為被告、被申請人的可能應負金錢給付義務的正在審理中的訴訟、仲裁、公證債權案件,上述案件在簽訂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前形成生效法律文書的除外;

(9)被執行人有其他數額較大債務可能進入訴訟、仲裁、公證等法律程序;

(10)不符合本解答第4條受理條件的。

因第(1)至(6)項情形裁定不予受理之日起三年內,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的,無論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6.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對被執行人是否符合類個人破產程序適用條件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審查時應當聽取債權人的意見,重點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債務申報情況、有無失信行為、有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人民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稅務機關、信用管理部門送達申請書副本并征詢意見。

債權人認為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不實或者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解答第5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7.被執行人其他執行案件如何處理?

答:進入類個人破產程序的被執行人有尚未執行完畢的在辦執行案件或者有財產尚未處置的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在省內其他法院的,受理申請法院應當在受理裁定作出后,書面通知已知執行法院中止對進入類個人破產程序被執行人的執行,并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將相關案件指定至該院集中執行。執行法院收到通知后應當中止執行;執行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已經進入變價程序的,經受理申請法院同意,執行法院可以繼續處置,但不得對變價款進行分配和交付。

8.人民法院受理類個人破產申請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什么義務?

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以及相關資料,并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及時完整移交;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報告財產情況;

(4)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5)及時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報告個人通訊方式、住所地變化情況。

第(1)至(3)項適用于被執行人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

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并根據情節依法對被執行人及其他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被執行人有個別清償行為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被執行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予以清償,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執行人為維持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支付的費用;

(2)個別清償行為使被執行人財產受益的。

被執行人違反規定進行個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四、管理人

10.類個人破產程序如何指定管理人?

答: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符合類個人破產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指定管理人。被執行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實際用于公司經營或者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該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一般由企業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擔任類個人破產程序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予以指定。

案情簡單、被執行人債務及財產較少且無需代表被執行人參加訴訟等其他法律程序的,可以不指定管理人,由類個人破產案件承辦人承擔管理人職責。

11.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如何確定管理人報酬?

答: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及相關資料;

(2)通知已知符合條件的債權人申報債權,接受債權申報、進行審查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3)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4)監督被執行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管理和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

(6)經被執行人授權后,代表被執行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7)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8)擬定被執行人財產變價方案、財產分配方案;

(9)協商被執行人并提出債務清償和解方案;

(10)監督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以及免責考察期內的行為;

(11)提請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12)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吸納被執行人所在基層組織的網格員參與類個人破產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網格員可以協助下列事項:

(1)調查被執行人日常基本生活情況;

(2)監督被執行人是否存在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不誠信行為;

(3)監督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以及免責考察期內的行為;

(4)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網格員協助的其他事項。

管理人報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執行。各級法院可以協調當地主管部門,將破產專項基金使用范圍擴大至用于支付類個人破產程序管理人報酬。

類個人破產案件承辦人承擔管理人職責的,不支付報酬。網格員的報酬由管理人根據工作量提出書面意見,報人民法院審核確定。

五、債權人會議

12.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的方式和事項包括哪些?

答:人民法院應當自通知執行法院中止執行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對類個人破產程序進行簡要釋明;

(2)被執行人姓名、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時間;

(4)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應當已經取得生效執行依據或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

(5)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6)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7)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8)管理人或者承擔管理人職責的類個人破產案件承辦人的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

(9)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或者公告的其他事項。

債權申報期限自受理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債權人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

13.債權人會議應當如何召開?

答:人民法院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召集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并提前七日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可以通過網絡會議或者書面形式召開。被執行人財產少、債權人數量少于三人且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直接征詢債權人意見。

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案件承辦法官或管理人應當于會議上告知債權人下列事項:

(1)被執行人財務狀況報告;

(2)被執行人保留的豁免財產清單;

(3)被執行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4)現有財產變價方案;

(5)現有財產的分配方案。

債權人對第(1)(3)(4)項內容有異議并說明理由的,管理人應當作出說明或修正;債權人對第(5)項內容有異議并說明理由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尋求救濟。

14.類個人破產程序審查過程中,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執行人新的執行案件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及被執行人免責預同意書簽訂前受理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申報債權的,受理類個人破產程序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是否故意隱瞞該債權進行審查。如存在故意隱瞞情形的,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如不存在故意隱瞞情形的,可以再行召開債權人會議。

15.被執行人的豁免財產如何確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財產,被執行人可以保留。被執行人請求保留上述規定以外財產的,應當由出席債權人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六、和解

16.債務清償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和表決規則是什么?

答:被執行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上提交債務清償和解方案,載明下列事項:

(1)債權基本情況;

(2)債務清償期限與方法。分期清償的履行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應當具有可行性;

(3)債務清償比例;

(4)權利恢復請求;

(5)有利于債務清償的其他方案。

債權人會議可以采用雙重表決規則,即先由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通過表決規則,再根據通過的表決規則對各事項進行表決。經表決同意債務清償和解方案后,債權人簽訂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及被執行人免責預同意書。

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未通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17.被執行人財務狀況或者生活條件出現巨大變化時如何處理?

答:被執行人財務狀況或者生活條件意外惡化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原和解協議的,或者被執行人在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期間或免責考察期內獲得大額資產的,管理人、債權人及被執行人可以申請重新議定債務清償和解方案。

重新議定的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未形成一致意見,經管理人或者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類個人破產程序期間和免責考察期內,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并裁定執行案件終結執行。

18.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如何處理?

答: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經管理人或者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為了防止出現超長期積案,債務清償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超過六個月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達成和解”方式對類個人破產案件結案,相關執行案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終結執行。

類個人破產案件結案后,出現類個人破產程序終結情形的,應當以“執個恢”案號恢復類個人破產程序,并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19.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如何處理?

答: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的,經管理人或者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分配

20.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處置?應當按照什么順序分配?

答:被執行人財產變價處置應當通過網絡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被執行人財產在優先清償類個人破產程序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其他債務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被執行人欠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勞動報酬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款;

(2)欠繳稅款;

(3)普通債權。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21.被執行人財產分配完畢后類個人破產程序如何處理?

答:被執行人無收入來源,或者雖有收入來源但維持其本人及扶養家庭成員基本生活后無剩余的,其財產分配完畢,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簽訂被執行人免責預同意書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22.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類個人破產程序如何處理?

答: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無預期收入或者預期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簽訂被執行人免責預同意書后,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可以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

23.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和連帶被執行人是否需要繼續承擔后續責任?

答:被執行人的保證人以及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債務的其他被執行人,對債權人經過類個人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八、免責

24.被執行人如何申請免除債務?

答:依照本解答第18條履行完畢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和第21條、第22條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后,被執行人免責考察期屆滿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

被執行人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的,管理人應當向法院出具考察報告以及是否同意的書面報告。

對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并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思自治。經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債務的,對被執行人的行為限制、信用懲戒予以解除,相關執行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25.免責考察期如何確定?

答: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免責考察期屆滿:

(1)清償全部債務的,自債務全部清償之日;

(2)債務清償率達到80%以上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半年;

(3)債務清償率達到60%以上不足8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一年;

(4)債務清償率達到30%以上不足6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二年;

(5)債務清償率達到20%以上不足3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三年;

(6)債務清償率達到10%以上不足2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四年;

(7)債務清償率不足10%的,自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五年。

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被執行人自愿履行未清償債務的,應當按照原債務清償比例追加分配。自愿履行的金額與和解協議中已履行的金額合并計算后,可以相應縮短免責考察期。

26.被執行人在免責考察期內的行為有何限制?如何監督?

答:被執行人在免責考察期內不得從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至(八)項規定的行為,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在免責考察期內,被執行人應當每半年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網格員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情況,管理人應當就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階段個人信用情況、履行債務清償和解協議情況等形成書面報告告知債權人并報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進入類個人破產程序誠信被執行人個人名錄,定期在人民法院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相關媒體公布,對依照本解答啟動類個人破產程序的被執行人進行公示。被執行人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前,應當受到行為限制,接受社會監督。

27.被執行人不得免除的債務有哪些?

答:被執行人欠繳稅款不得免除。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債務的,被執行人對以下債務應當繼續清償,但債權人同意減免的除外:

(1)被執行人因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債務;

(2)被執行人因履行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費用;

(3)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導致該債權人未申報債權,被執行人對該債權清償數額未達到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的部分;

(4)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應當繼續清償的債務。

28.類個人破產程序中,相關主體違反相應義務的,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免責考察期間或者免責考察期屆滿后五年內,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本解答第5條、第8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管理人、債權人的申請撤銷債務免除裁定,并根據情節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原債務繼續清償。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由人民法院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報酬、依職權更換管理人等措施。管理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妨害類個人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