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大家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居住小區的環境正變得越來越好,各種花草樹木點綴其中美不勝收。景觀樹木因生長較快,需要定期進行修剪,而一些時間較長的樹木因其高度而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修剪樹木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糾紛。

    原告老李今年已經61歲,主要從事為小區修剪樹木的工作。2020年4月,老李正在昆山某佳苑小區修樹,隔壁某春小區的物業經理舒某路過后看到正在作業的老李,便詢問是否可以去某春小區修樹。倆人事先進行了現場看樹后,商定了具體作業時間。同時,雙方約定某春小區物業無需向老李支付費用,只要允許老李將修理下的樹干和樹枝中部分帶走即可。4月22日,老李帶著修樹所需的油鋸及運輸樹干樹枝的車輛,使用某春小區提供的梯子進行修樹。修樹過程中舒某現場指揮,小區保安扶梯,老李及其一名輔助人員進行修樹操作。在修剪到第12顆樹時,老李不慎從樹上摔下導致受傷,被立即送往昆山市第四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老李入院治療近一個月才傷愈出院,經司法鑒定,老李因此次受傷致T7、T8錐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住院期間,某春小區物業也曾派人看望,并囑咐老李安心治療,待治療結束后再商談具體的賠償事宜。后雙方多次協商賠償未果,老李便將某春小區物業所屬的某優物業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5萬余元。

    老李在法庭上表示,他是受某春小區物業的雇傭在某春小區內修剪綠化帶上樹木的樹枝,作業中不慎從樹上摔下,導致脊椎骨、胸骨骨折,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全部損失。被告某優物業公司則辯稱,雙方并非勞務關系,而是承攬合作關系,原告免費為小區提供修樹,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說明原告是通過修樹行為取得可供銷售的樹干、樹枝,以獲取經營性收益,修樹本身屬于專業性作業,原告長期從事修樹作業,配有專業設備、技術及勞力。原告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雙方聯系溝通及實際修樹的過程看,老李根據自身的經驗和能力對所需修理樹木的情況進行現場踏勘,然后作出是否同意修理的決定,修理過程中所需主要修理工具亦由老李自行攜帶,具體的修理日期、起止時間由其根據自身工作安排確定,由此看出雙方不符合雇傭關系中一方按照另一方授意或安排從事一定活動的特點;其次,雇傭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為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但本案中雙方從未就老李該工作所應獲得的報酬金額進行協商,只要將修剪下來的樹干樹枝歸老李所有并由其處分即可,與其因該工作付出的時間、內容等無對應關系,這也不符合雇傭關系的基本特征。綜上,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不構成雇傭關系。

    那老李受傷雙方責任該如何分擔呢?昆山法院認為,老李對于樹木是否可以修理及修理的風險應當有所預估,但其在修樹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對可能的安全風險疏于防范,在自身不具備高空作業資質的情況下,仍然承接高空修樹工作,且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未要求被告提供,對自身損害的造成存在過錯。某優物業公司既未審核和詢問老李有無相應資質,修樹過錯中,相關工作人員在現場,在明知老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仍指揮進行修樹工作,未主動提供安全保障設備或要求停止作業,對老李的損害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酌定老李承擔60%的責任,某優物業公司則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認定老李全部損失24萬余元,由某優物業公司向其賠償9.6萬余元。

    法官說法:修剪樹木本身屬于風險較高的高空作業,相關物業企業在日常管理中應注意核實相關個人或單位的資質,將相關工程交由專業人士進行,在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開展相關工作。在進行作業時,應審慎做好周邊現場以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確保不因相關操作影響或損害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