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執行被罰款10萬元
作者:新華網 發布時間:2019-03-05 瀏覽次數:2417
新華網南京2月26日電(虞啟忠)今年2月26日是第三個“江蘇法官權益保障日”,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向社會發布第4批共10個“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執行被處罰案,對個人罰款的最高金額已達10萬元;多起典型案例當事人涉及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和拒不執行判決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
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執行被罰款十萬元
2018年11月19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時,發現被執行人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在常州某金融機構有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到期債權。當日下午,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攜帶法律文書至該金融機構凍結該筆債權,但該機構風險部經理張某不僅拒絕簽收法律文書,還在執行人員留置法律文書時,搶奪執法記錄儀,并采用推搡等過激行為阻礙執行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事件發生后,宜興市人民法院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當地法院的配合下,開展現場調查,并向該金融機構負責人講明阻礙執行公務的法律后果。因張某事發后已經離開,該機構負責人表示一定會在宜興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傳喚時間帶張某到法院接受處理,并當場表示道歉。次日,該機構負責人與張某來到法院,經執行法官向其出示證據、釋明法律規定,張某認識到自己阻礙執行行為的嚴重性,作出道歉并具結悔過。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宜興市人民法院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楊某某阻礙執行被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為王某某夫婦向信用社借款40000元提供擔保,定于2013年6月2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經信用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未還款。信用社將王某某夫婦及楊某某等人訴至東海縣人民法院,2012年12月,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某等人對王某某夫婦的40000元借款本息和罰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信用社向東海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東海縣人民法院多次下達執行通知,楊某某拒不執行。2017年12月30日5時許,東海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再次對楊某某執行判決。楊某某在有能力執行的情形下,故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辱罵執行人員,打掉執行人員手中正在使用的執法記錄儀,并先后糾集他人阻攔警車離開、威脅辱罵執法人員,阻礙執法持續近兩小時,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開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中,當事人和案外人阻礙執行、辱罵執行法官依法履行職務,不僅是對法官人身權的侵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釁。隨后將楊某某的拒執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依法對被告人楊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據了解,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自2016年2月26日成立至今已三周年。目前,全省13家中級法院全部成立了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均由院長或相關院領導擔任主任,其中鹽城、泰州、連云港三地所有基層法院亦同步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全省109家基層法院已有半數成立,尚未成立的基層法院,也基本納入中級法院整體保障工作體系。
截至目前,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已經向社會公開發布“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34個典型案例。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繼續保持對嚴重侵害法官權益、破壞司法權威行為的打擊力度。除對以往常見的哄鬧法庭、阻礙審判執行、辱罵威脅法官、利用網絡誹謗侮辱法官等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懲處外,還對無理糾纏恐嚇人民陪審員、當庭毆打律師、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執行、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捏造事實辱罵執行干警視頻和文字等侵害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對于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及網絡誹謗的,相關法院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真相后,及時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響,恢復法官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