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法院對被執行人擅自撕毀法院封條并換鎖的行為進行處罰教育。

洪某春、洪某余與胡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協商一致后,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但胡某平始終未按調解書履行。洪某春、洪某余遂向本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胡某平名下有房產一套。承辦法官多次撥打被執行人電話,均無人接聽。張貼公告后,被執行人始終未到庭履行義務。

于是,法院對該房產強制開鎖后進行現場詢價勘驗,并更換鎖具、張貼封條。在出具了詢價報告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后,被執行人仍未到庭。近日,法院在裁定拍賣后發現該房產上的執行公告、封條不翼而飛,且鎖具被擅自更換。

法院遂通過短信將擅自撕毀封條、公告并更換鎖具的嚴重法律后果告知胡某平,并責令其到庭接受調查。胡某平主動通過電話聯系法院,承認其擅自換鎖、撕毀封條的違法行為。經傳喚到庭后,胡某平承認其更換鎖具是希望通過這種行為阻止法院執行該房產。

基于胡某平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依法決定對其罰款15000元,并進行批評教育。在觀看反規避執行宣傳片和學習《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人民檢察院、蘇州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后,胡某平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手寫了具結悔過書,表示自愿接受法院處罰。此后,被執行人觀看宣傳片和學習文件等教育形式將成為相城法院懲治規避行為的規定動作。

法官提醒: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控制后,未經法院同意擅自破壞法院的控制措施、處置該財產的均被視為抗拒或規避執行。凡從事了上述違法行為,法院將對違法行為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司法懲戒措施,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