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聚餐吃火鍋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判令商家賠償損失
作者: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楊潔 發布時間:2022-02-18 瀏覽次數:1197
秋冬季節,喊上幾個朋友去火鍋店邊吃邊聊,是廣大市民常見的聚會方式。但在秋冬季節吃火鍋,也暗藏安全隱患。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食客趙某因在王某經營的火鍋店吃木炭火鍋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000余元。
2019年12月,趙某與朋友一行5人自帶酒水到王某經營的火鍋店用餐。用餐后不久,趙某出現頭暈癥狀,同行用餐的朋友出現嘔吐癥狀。在告知服務員后,服務員到包間查看情況,發現包間的排風扇和窗戶均未打開。隨后,趙某等人結賬后離開飯店。當晚,趙某回到家中仍惡心、嘔吐、頭暈,隨即送往醫院后治療,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
隨后,趙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醫療費用等共計5000余元。庭審中,王某辯稱,趙某當天用餐自帶了酒水和食物,在就餐過程中有人嘔吐、頭暈不能因此判定為一氧化碳中毒,也可能是自帶酒水原因。且包間內有排風扇和窗戶,趙某等人就餐應根據常識打開窗戶和排風扇,應承擔自身過錯,飯店不應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經營的飯店,對來店消費者應依法承擔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趙某等人在飯店就餐使用了飯店提供的木炭火鍋,在就餐中出現了頭暈、嘔吐等癥狀,在當晚前往醫院治療后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王某雖辯稱可能存在引起趙某惡心、嘔吐等癥狀其他原因,但未舉證證明,故能夠認定趙某一氧化碳中毒與王某經營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在趙某無自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王某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應賠償趙某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5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作為飯店經營者,向趙某提供木炭火鍋餐飲服務,有義務主動做好通風等預防工作,并向趙某明確告知餐飲環境設施的使用和應當注意的事項,而王某在就餐人員出現頭暈、嘔吐癥狀時,才檢查發現排風扇和窗戶均未打開,存在明顯的管理不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冬季不少市民會去火鍋餐廳聚會就餐,在就餐時應及時采取開窗、開排氣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鍋店作為經營管理者,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主動提醒就餐者注意安全。同時,冬季也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期,市民朋友非必要不要聚集用餐,做好安全防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