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曾經系男女朋友關系。在相處過程中,因感情問題處理不當,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李某覺得造成如今不堪的局面都系王某責任,于是就在其抖音上發布了侮辱、辱罵王某及其家人的段視頻。王某知悉后,第一時間向110報警,民警反饋保留證據。半月后,兩人在集鎮上相遇,言語不和,竟然撕打起來,旁邊圍觀群眾報警,兩人在停止吵打。經公安機調解,李某向王某道歉,王某賠償李某醫藥費,李某刪除手機抖音內辱罵王某的視頻。本來以為此事就此了結,不知道啥原因李某竟然深根半夜跑到工地將王某的挖掘機擋風玻璃砸壞。經報警處理,李某賠償了王某修車費。如此三番兩次,以為兩人矛盾終于可以一次性了結,那承想王某又在朋友圈轉發的抖音中看到了侮辱、辱罵自己及家人的視頻,王某隨即想到又是李某“搗鬼”,于是找到李某理論。李某則辯稱相關的抖音侮辱視頻已在派出所民警的見證下,予以刪除,這次抖音視頻內容并非自己所發,抖音發布者也不是她。但王某始終認為李某已有過一次“前科”,這次肯定是她所為。經協商無果后,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刪除網上抖音侮辱內容,向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名譽權糾紛,認為王某訴稱某抖音號發布的內容系李某所為,僅是其個人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于王某指控李某的侵權行為,證據不足,不予認可,于是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曾存在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8月份,原告王某發現被告李某在抖音上發布侮辱、辱罵原告及其家人的內容,遂報警,公安機關反饋保留證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8月18日上午,原告在集鎮上與被告相遇,引發撕打。報警后,經派出所民警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原告向被告道歉;原告一次性賠償被告醫藥費等費用共計2000元;此事一次性了結,雙方此后不得再因此事發生違法行為;被告不再追究原告的責任;被告刪除手機抖音內關于辱罵原告家的內容。同年9月1日,原告報警被告扒在其車子的駕駛室門窗不讓車子走。10月21日,雙方又因瑣事發生糾紛,被告將原告的挖機玻璃砸壞。報警后,經派出所調解,雙方再次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3000元的車輛修理費,雙方一次性協調處理此事,以后原告不再追求被告責任。現原告以被告仍在抖音上發布侮辱內容,砸損車輛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據法律規定,名譽權侵權應當具備四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二是行為人行為違法,三是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等嚴重后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被告在2019年8月初前在抖音發布侮辱、辱罵原告及其家人的內容已經刪除,且該事已經調解處理,予以確認。原告訴稱8月17日后,被告仍在抖音上發布侮辱、辱罵原告及其家人的內容,被告予以否認。對于原告提交的某抖音號發布的內容是否系被告發布,僅是原告個人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于該侵權行為,證據不足,不予認可。綜上,原告訴稱被告在2019年8月17日以后,被告仍在抖音上發布辱罵、侮辱其及家人的信息,要求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失100000元,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據相關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以微信、微博、抖音、QQ等各種新型社交平臺為代表的互聯網新媒體已經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網絡在帶給人民生活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問題。比如,侵犯名譽權的方式從口頭的、書面化的模式從虛擬的、網絡模式轉變,利用網絡侵害名譽權的案件逐年增多。在一般的名譽侵權案件中,不論是侵權人還是受害人都是現實生活中與居民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相對應的民事主體。但在網絡空間中,出于保護個人隱私、自由發言的需要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大部分用戶采用網名或匿名來發布言論、表達觀點,網絡用戶大多是以虛擬身份進行活動,加之網友間的相互轉載,使得追溯初始的侵權人變得更有難度。網絡侵權行為雖與傳統的行為比起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權的一般特點,同樣也要承擔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正所謂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虛擬空間更需謹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