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結被告周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統一合并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后,該院受理的首起該罪案件。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下兩起罪行:一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四川省崇州市從張某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56885條,后通過掃號器對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掃碼等方式實施盜竊;二是盜竊罪。2017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周某采用掃號器掃碼,修改手機號碼,投試支付密碼等方式,登錄他人京東賬戶進行消費、為自己信用卡還款,竊得人民幣共計15483.85元。

被告人周某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未作辯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周濤某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其認罪態度好、全部退賠贓款的情節,我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僅對公民人格權益造成侵害,且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進一步利用,釀成財產犯罪損失。該案的宣判在個人信息泄漏泛濫背景下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