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加快構建立體化、多元化、精細化的訴訟程序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實施綱要》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推進訴前分流和調解

1、各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糾紛登記分流崗,對來院起訴的當事人進行登記。

2、分流員應當引導來院起訴當事人應用訴訟風險智能評估系統進行風險評估,釋明各項解紛方式和程序特點、優勢,積極勸導其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3、分流員對來院起訴的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領域適宜通過非訴方式解決的矛盾糾紛以及適用訴前調解前置的婚姻家事、相鄰關系、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消費者權益保護、醫患、物業、小額借貸等八類糾紛,在保障當事人訴權前提下,應當勸導分流至設立在訴訟服務大廳的非訴訟服務分中心訴前調解。

4、對于當事人同意訴前調解的案件統一錄入訴前調解管理平臺集中管理,編立“訴前調”字號。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指導填寫《不同意調解確認書》,移送登記立案。在訴前調解階段,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優化速裁快審流程

5、各級法院應當建立以系統智能識別為主、人工識別為輔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6、各級法院可以指派由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法官助理擔任專職或兼職的程序分流員,對適宜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進行人工篩選。

程序分流員應當根據案件訴訟請求、證據狀況、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案件應當適用的流程;負責對系列案件、群體性案件、集團訴訟案件或者關聯性案件等進行識別和集中分流;負責對先行調解的案件進行跟蹤、指導、督促;負責不同案件程序之間轉換銜接等工作。

7、案件繁簡分流后,應當于當日向速裁快審審判團隊或其他專業審判部門移送卷宗,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嘗試在繁簡分流同時對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進行集中排期。適用速裁快審的案件在立案受理時應當在審判管理系統勾選速裁標志。

8、基層法院可以根據自身審判實際,明確不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類案清單。不適用速裁快審的類案清單包括但不限于:

(1)新類型案件;

(2)疑難復雜案件;

(3)社會影響較大、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

(4)發回重審、指定審理、指令立案受理的案件;

(5)再審或者發回重審再次上訴的案件;

(6)公司解散、破產案件;

(7)矛盾易激化案件;

(8)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但屬因欠費欠款引發的、原告同一的物業供暖糾紛、信用卡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勞務合同糾紛等普通程序的案件除外;

(9)其他不宜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

9、中級法院對于以下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一審裁判依法提出上訴的案件,一般可以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

(1)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2)一審法院采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結的上訴案件;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4)其他可以適用速裁審方式審理的案件。

10、編入速裁團隊的人民(特邀)調解員或其他調解人員在調解中發現案件不適宜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可以將案件流轉至對應專業審判業務庭審理,案件退出時間一般不超過立案后3個工作日。

承辦法官在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進行鑒定、審計、評估的;

(2)需要中止審理的;

(3)社會輿論關注度高,或者有涉訴信訪可能的;

(4)當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不服駁回裁定上訴的。

11、凡是轉化作為繁案審理的案件,可以由承辦法官所在部門庭長、分管院領導承辦或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也可以移送相關審判庭審理,避免程序空轉、相互推諉。

三、提升簡案審判質效

12、當事人起訴時明確就專門性問題申請司法鑒定的,雙方當事人對鑒定項目和檢材、樣本等無異議的,可以在訴前調解階段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待鑒定報告出具后予以立案,并視情決定是否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

13、完善糾紛要素登記,根據類案審理需要,設計簡明扼要的糾紛要素表格,供當事人在立案時填寫。主持訴前調解的人民(特邀)調解員在案件調解不成時需填寫要素表格后移交立案。

14、改革庭審記錄方式,推廣庭審筆錄由電腦語音輸入替代書記員打字輸入或者庭后由錄音錄像自動轉化書面庭審筆錄。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用庭審錄像代替庭審記錄,書記員可以不到庭記錄。

15、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取遠程視頻等方式開庭,證人、鑒定人使用視頻等方式進行作證。

16、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應當簡化審理程序;符合集中開庭條件的,應當集中分案、排期、開庭、宣判;庭審程序一般由承辦法官直接歸納爭議焦點,并指揮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合并發表訴辯意見、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回避、上訴等基本訴訟權利。

17、推行類案示范性判決,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金融借款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應當進行示范性調解、審理和判決,必要時應當到矛盾糾紛發生當地進行巡回審判。

18、簡化裁判文書制作,探索要素式、令狀式、表格式、分離式裁判文書,實現案件各類文書包括裁判文書的智能生成、電子簽章、電子送達。適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應當簡化裁判文書,僅須表述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19、采用速裁快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當一庭審結,當庭宣判,當場送達裁判文書。

20、各級法院審理速裁快審案件,應當推行“無紙化辦案”。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可以不移送紙質卷宗;原審采取錄音錄像替代書記員庭審記錄的,原審法院應當將庭審錄音轉化為電子庭審筆錄編入到電子卷宗。

四、強化速裁快審團隊建設

21、中、基層法院應當將人民(特邀)調解員編入速裁快審團隊,打造“員額法官+法官助理+人民(特邀)調解員+書記員”的新型審判團隊。速裁團隊內部可以根據案件類型、法官業務特長等實行專業化審理。探索設立簡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審合一”復合速裁快審團隊。

22、中、基層法院速裁快審團隊應當配備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員額法官擔任團隊負責人,團隊法官助理可以由未入額的(助理)審判員擔任。建立健全法官輪崗機制,激發和保持審判隊伍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