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鑒定后敗訴,上訴表示同意鑒定致案件發回。因故意逾期提供證據,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罰款10萬元。近日,隨著市中院復議裁定書的送達,處罰決定正式生效。

結構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結構公司將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

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在爭議,海安法院遂向結構公司釋明其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要求其明確是否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結構公司表示不同意鑒定。海安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結構公司訴訟請求。結構公司上訴,在二審中表示同意申請鑒定,南通中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將該案發回重審。

重審中,海安法院同意結構公司的鑒定申請,經審查認為,雙方工程款應通過鑒定確定,但結構公司經法院釋明后,仍拒不申請鑒定,致案件發回重審,屬于故意逾期提供證據,該行為嚴重妨礙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造成浪費司法資源的浪費。于是依法對結構公司作出罰款決定,罰款10萬元。

結構公司對罰款決定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請復議。南通中院審查后認為,海安法院對結構公司的罰款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駁回結構公司的復議申請。

【法官寄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對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置之不理,逾期提交證據、申請鑒定,這些行為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海安法院希望通過此張罰單,促使當事人、代理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時間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以達到依法保障當事人權益、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的目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