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誤認為投保就能萬事大吉,但違反免責條款約定,就仍應承擔一定責任。7月16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何某各項損失36萬余元,投保人被告一誠公司賠償原告何某32000余元。

    約定超載免賠10%
    2018年5月14日3時20分左右,袁某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重型廂式貨車,與何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致何某受傷,兩車受損。警方因袁某所駕車輛超載,認定袁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何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于當日行脾切除術。2018年12月,何某被有權部門鑒定為八級傷殘。經核算,事故給何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合計53萬余元。
    袁某系一誠公司員工,其所駕車輛歸一誠公司所有,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一誠公司購買案涉保險時在投保人聲明上蓋章確認“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因當事人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引發訴訟。
    庭審中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何某訴稱,事故給本人造成各項損失53萬余元,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一誠公司依法承擔責任。
    被告一誠公司辯稱,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責險的保險金額遠遠超過原告何某的損失,本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一誠公司的案涉事故車輛嚴重超載,依據保險免責條款的約定,應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免除本公司10%的理賠責任。
    釋法理公正判決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商業三責險保險條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且被告一誠公司確認被告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在交強險理賠之外,被告一誠公司應對原告何某的損失按成劃分后承擔10%的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投保并非絕對進入萬能“保險箱”,投保者仍應注意依照安全規則行車。否則,造成交通事故,不僅可能承擔刑事、行政責任,還有可能依法依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的發生再次提醒人們,交通事故猛于虎,超載始終是大忌,一定要依法依規行車。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