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補償用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的對策建議
作者:曹勝 發布時間:2012-11-30 瀏覽次數:515
當前,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呈迅猛上升的趨勢,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截止到11月份,今年共受理此類案件11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31.2%,無形中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為此,該院對這類案件深入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原因分析
1.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統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隨意性大。由于拆遷安置補償中缺少公開、公平性,在同等的條件下,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不一樣,被拆遷人在獲得多套房屋建設用地補償或者有其他自有住房時,為了眼前的利益基本上選擇將多余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2.相關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土地、規劃等政府部門監管缺失。針對安置補償被拆遷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可行,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的不甚明確,地方性法規也沒能配套到位。此外,土地、規劃等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缺位。
3.房價上漲引發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糾紛頻發。隨著市場上房價不斷上漲,被拆遷人認為轉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遠低于目前市場行情,為攫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不惜踐踏誠信原則,紛紛要求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該類協議。
二、對策建議
1.明確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國家尚未對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做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房屋拆遷部門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同時考慮拆遷的物價和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適當提高補償安置的標準,并做到補償標準的統一化。
2.建議立法機關完善拆遷安置補償條例的規定。省、市兩級人大應就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進行調研,并在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制定完善的地方性法規,對農村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轉讓、如何轉讓作出明確規定。
3.與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強化訴前調解,減少矛盾。向土地、規劃等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通過其監督管理職責的行使,減少或避免該類糾紛大量涌向人民法院。同時,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訴前調解功能,將該類糾紛化解于萌芽狀態。
4.加強對當事人的法律釋明,樹立其規則意識和誠實信用理念。法官要通過對具體案件的調查取證、審理,把握案情,對個案的法律適用進行釋明,講明誠信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不能避法趨利、違法逐利。通過案件釋明和法律宣傳,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減少其因不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而引起涉法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