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多個地方爆發非法融資事件,大量民間借貸案件涌入法院。在對大量的民間借貸審執過程中,法院面臨了很多法律困惑,且由于當地處理非法融資事件政策、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了較多審執難題。本文以某基層法院民間借貸案件為研究樣本,分析現在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統一司法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提出相關見解,有利于預防并妥善化解此類矛盾。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基本情況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爆發式增長。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加速發展,特別是本地房地產企業的興旺,民間借貸非常活躍。2010年以來,該基層法院共收到民間借貸訴訟3734件,涉案標的達到47136.8萬元(見表一)。該院對這類案件積極開展訴前化解和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共訴前調解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67件,確認調解協議138件。從年度起訴案件數量看,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尤其自去年7月份以來,呈現爆發式增長,平均每天以8-10件的速度涌入法院,潛在未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很大,法院面臨巨大的審判壓力。

 

2、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壓力巨大。由于民間借貸資金主要流向了非法集資案件和房地產開發行業,去年以來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實施宏觀調控及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嚴厲打擊,大量集資款被揮霍掉難以追回,導致“金字塔”的下線或下下線難以償還借款。許多借款人、擔保人因欠款數額較大無力償還,有的躲債外逃找不到下落,有的變賣資產也不足以清償債務。今年該院立案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33件,已經執行結案有602件,但仍有6千余萬元沒有執行到位。2010年至今已經審結的3734件民間借貸案件中還有1052件未申請執行,涉及標的達1.4億元,(見表三)。這些案件淤積在法院必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3、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犯罪刑民交織問題突出。由于民間借貸糾紛和非法集資兩類案件在外觀表現上十分相似,實踐中區分較難,在立案審查和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刑事和民事案件交織的情況。由于涉案人數較多,各地公安機關集中精力重點打擊重點人頭,一般其涉案金額較大,遠遠大于法定打擊金額。為了提高非法融資案件的處理效率,法院原則上都采取“先刑后民”審判原則,在立案、審理和執行階段強化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查,甄別普通借貸和非法集資類案件。今年以來,該院在立案審查階段發現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共41件。在審理階段發現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15件,在執行中發現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10件,公安機關均予已立案偵查。

 

表一:三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況:

 

年份

案件總數(件)

訴前案件數(件)

訴訟案件數(件)

調解撤訴

率(%

涉案標的

(萬元)

收案數

結案數

調解

司法確認

判決

調解

撤訴

2010

1064

1027

109

53

407

339

119

44.5

11796.3

2011

1136

1115

347

63

346

280

79

32.2

14095.6

2012

1534

1450

211

22

353

892

158

72.4

21244.9

總計

3734

3592

667

138

1106

1511

356

52.0

47136.8

 

 

表二:三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執行情況

 

年份

執行收案數(件)

執結數(件)

申請標的

實際執結數(件)

實際執結標的

2010

600

564

5230

272

1253

2011

435

428

7360

217

2029

2012

633

602

9314

417

3178

 

表三:三年來審結民間借貸案件執行情況統計

 

 

案件總量

執行完畢

督促自動履行

未申請執行

在辦未結

數量(件)

3734

1035

1503

1052

144

標的(億元)

4.7

1.4

1.6

1.4

0.3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主要特點

 

(一)職業化、中介化、組織化特征明顯。在高額利息的引誘下,衍生出大量擔保公司、信貸公司、典當行等,借貸雙方在借款時往往手續齊全,一些專門從事放貸業務的擔保公司或個人,都已將借款協議或借條格式化。從形式上看,不僅有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明確約定,而且對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另外還產生一些放貸職業群體,也就通常所說的“食利一族”,專門從事放貸行為,從中謀取利息差額。在該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很多原告、被告的名字多次出現,借款金額較大,約定還款期限較短。據統計,2010年以來同一原告向5名以上被告主張債權的案件就有341件,涉及原告48人;同一原告向10名以上被告主張債權的案件有15人。

 

(二)教師、公務員廣泛參與造成不良影響。一方面,許多教師、公務員自己參與放貸,大多利用信貸便利條件從銀行貸款,然后高利轉借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價。另一方面,教師、公務員為高利借款提供擔保現象也非常普遍存在。甚至有少數公務員、教師與債務人形成固定的合作模式,利用他人對其穩定職業收入的信任,專門幫助債務人從民間高利借款。以某公務員王某為例,其一人在11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為李某借款提供擔保,涉案金額達150萬元,李某借款不還后,王某根本無力承擔擔保責任。還有少部分教師在擔保欠款無法清償情況下,為了逃避債務到處信訪投訴,甚至辦理“離崗分流”手續(即保留編制,停發工資或少發工資),隨之外出躲債,給案件執行造成較大困難,形成不良社會影響,破壞了誠信社會建設。

 

(三)借款手續不規范高利息較為隱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權利的證據往往僅憑一張借條,缺乏銀行打款或者取款憑證。由于借款金額巨大,多在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法官僅憑借條難以認定借款法律關系的真實性。有的出借人沒有借條,僅憑口頭約定或銀行打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的真偽更加難以辨別。此外,幾乎所有借款的利息均超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保護的“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利息。從該院已審理的案件看,約定月息3分的為最低利息,大多在月息為4-5分,有的高達1角,甚至更高。但從借條記載內容看,絕大多數借款人為規避法律都在交付借款時先把約定利息扣除,或者直接將利息計入本金寫在借條上。一旦借款雙方在法庭上就利息產生爭議,法院認定起來非常困難。

 

三、法院處理民間借貸糾紛面臨的難題

 

一是正常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犯罪難以清晰界定。由于兩類案件在外觀表現十分相似,實踐中較難區分,在處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的狀況。一方面如果對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作民事糾紛處理將導致放縱犯罪,且難以對借貸合同效力作出準確認定,容易造成錯誤判決、調解;另一方面,如法院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犯罪數額較大的非法集資案件,對一定數額以下的案件不予刑事立案,容易導致糾紛升級擴散,損害司法公信,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擔保人責任承擔存在較大爭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通常以民間借貸的合法形式表現出來。一旦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擔保人則以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由于不少民間借貸案件在起訴時公安機關尚未對所涉非法集資案件進行立案處理,法院在受理單個案件時也無法認定其借貸行為涉嫌犯罪,一旦相關刑事案件在裁判后被追訴,原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就產生了爭議。去年底該縣檢察院先后對法院4起判決保證人承擔擔保還款責任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市檢察院提起抗訴要求再審,還有10余件調解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的調解案件正在準備抗訴。對于此種刑民交叉案件中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現在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因借款人犯罪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另一種觀點是保證合同并不因主合同借款人犯罪而無效,法院應依法認定保證合同效力,并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認定擔保人責任。這給司法實踐如何適用法律造成很大困惑,很多起訴擔保人案件難以判決,不利于糾紛解決。

 

三是借款人為規避法律制造的虛假訴訟難以識別和防范。在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涉嫌虛假民事訴訟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轉移財產制造的,原、被告之間往往是親屬、朋友、關聯企業等特殊關系,訴訟中雙方配合默契,被告對原告的訴訟主張和事實理由不合常理地予以自認,調解協議達成異常容易,履行期限很短,當事人之間形不成實質性地訴辯對抗。甚至一些借款人出于非法動機,在不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指點下,采取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系、虛列訴訟主體或相互惡意串通等方式提起假離婚、假借貸、假買賣、假租賃、假贈與、假抵債等虛假訴訟,企圖誤導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裁定、調解,從而躲避債務、轉移財產。今年以來該院已經有3起案件因事后確認為虛假訴訟被再審改判。

 

四是借款人躲避應訴逃避執行成為常態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債務人為了躲避應訴、逃避執行,往往改變聯系方式,變更住所,或者以外出經商打工為名下落不明,法院電話通知不到,送達傳票和法律文書也找不到人,由于人力資源和司法權限限制,法院難以有效查找借款人,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查、審理和執行。

 

五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案件退贓缺乏有效銜接。目前,各地對重點非法集資犯罪的集中打擊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一大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受到刑罰處罰。由于非法集資案件涉及面廣,呈“金字塔”結構,不同層級犯罪嫌疑人之間資金流向也存在交叉,上線與下線、底線之間資金往來并不清晰,認定真正被害人非常困難。從起訴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看,許多被集資的對象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刑事被害人,其被吸收或詐騙的錢基本上是從他人手中所借。對于這些借款,有的債權人已經先行訴訟,還有的起訴后法院未予受理或者尚未提起訴訟。對于真正出借人的權益如何保障?法院已經審理、執行的涉及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案件與刑事退贓如何銜接?這兩個問題必須妥善加以解決。

 

四、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對策建議

 

(一)依靠黨委統一領導,加強民間借貸糾紛綜合整治。

 

當前民間借貸糾紛具有普遍性,累計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群極為廣泛,大量違法犯罪問題隱藏其間,已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而僅靠法院力量已無法妥善處置面廣量大的民間借貸糾紛,如果處置不當必將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影響地方經濟發展。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日下發法[2011]336號《關于依法穩妥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法院在化解民間借貸糾紛工作中,要緊緊依靠黨委和政府支持,積極采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議進一步完善統籌解決機制,通盤考慮民間借貸案件和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對接處理,本著寬嚴相濟的處理原則,凡是依法構成犯罪,通過積極退賠彌補受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涉案金額比較小的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不能積極退賠,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不能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處理,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辦。對于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審查、案件審理以及判后執行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應完善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移送、反饋機制,避免因工作銜接不暢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應有制裁。對于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受害人賠償問題,應由政府建立統一的、合理的追贓退賠機制,統一協調登記納入追贓程序處理,待批量刑事案件徹底處理完畢,受害人及損失金額徹底摸清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退賠方案,穩妥做好資金發放工作,避免引發不穩定因素。

 

(二)堅持“先刑后民”原則,統籌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要積極與公安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對于起訴尚未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公安機關已查辦非法集資犯罪的,一律不予立案,告知權利人到公安機關登記報案,其出借資金納入刑事案件追贓處理;對已經判決調解生效或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民間借貸案件發現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一律中止執行,移送公安機關統一納入追贓處理。對于在立案審查、案件審理以及執行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建議立案查處。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再恢復民事訴訟程序。對于經過審查甄別與非法集資犯罪無關的民間借貸糾紛,應作為民事案件處理,能夠進行訴前調解的,優先進行訴前調解,不宜調解或訴前調解不成的,及時立案審理和執行,真正做到不枉不縱,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對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對立情緒嚴重的案件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案件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人民調解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完善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訴調對接機制,采取多元化解決糾紛方式,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防范和治理虛假民事訴訟,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建議人民法院應強化虛假訴訟案件的治理,明確界定虛假民事訴訟的主要特征、常見表現類型和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各類情。要通過一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明確幫助虛假訴訟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獎勵群眾舉報,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要明確規定審判、執行部門審查、甄別和處理虛假民事訴訟的辦法及操作程序。對于認定構成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參與人,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法院工作人員發現虛假民事訴訟案件隱瞞不報、擅自處理,或者明顯失職造成錯案的,將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責任。

 

(四)適度強化原告方的舉證責任,準確認定借款事實。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行為手續不規范、高利息隱蔽性強、虛假訴訟行為多發等特點,對于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掌握在10萬元以上),除要求原告提供借款人簽名的借據、收據等書面證據之外,還必須要求其對款項出借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和事由予以說明,同時要求提供銀行打款憑證或取款憑證等手續。庭審過程中一般應要求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于法院審查借款是否合法真實等情況。拒不承擔說明義務或者本人拒不到庭說明的,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雖無出借人收據等書面證據,但能夠從借款人說明的各項已經證實事實中推出唯一結論的,或者沒有交付憑證,但依據其他事實能夠推出唯一結論的,根據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理念,也可以認定借貸事實成立。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在公告送達后,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認定借貸關系存在的,依法判令被告償還,證據不足難以認定借貸關系存在的,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五)正確把握當事人自治邊界,妥當處理借款利息問題。

 

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應當予以保護。但根據上級法院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政策要求,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利息問題上,要堅持如下標準,最大限度查清和剝離出借人的不法利益,促進民間借貸糾紛的公平、公正解決:一是當事人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二是當事人雖然約定要付利息,但沒有約定支付標準的,利息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三是對于當事人主張逾期還款的利息,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逾期利息計算;四是當事人之間約定逾期利息、違約金、借款利息的總和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四倍,超過部分依法不予保護;五是借款時已經預扣利息的,法院應嚴格審查確認利息和本金,對于超過法律保護限度的部分,應抵扣借款本金。

 

(六)爭取上級法院理解支持,統一民間糾紛案件處理標準。

 

與上級法院積極溝通協調,爭取理解支持。一是建議上級法院從維護地方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打擊范圍、管轄級別等作出規范,突出打擊重點,避免打擊范圍的過度擴展。二是建議對生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解書、判決書暫不作實施強制執行,單獨建立臺賬予以督促履行,待全縣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案件集中處置完畢后,再根據情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三是對于法院判決、調解由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借款人又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處罰的案件,不再啟動對生效民事調解書、判決書的再審,維護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對于涉及已經立案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尚未受理和審理的起訴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律停止立案和審理,待相關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再依法處理。對于主合同借款人犯罪,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問題,上級法院應盡快給出指導性意見。

 

(七)探索建立科學監管機制,防范民間借貸糾紛社會風險。

 

一是探索民間融資備案登記制度。為規范民間借貸運行,降低借貸風險,可成立民間借貸風險防范服務中心,對出借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民間借貸行為先行予以登記備案。出借雙方形成借貸意向后,在服務中心或者各個聯系點進行登記備案,登記借款金額、利息等情況,并采取銀行轉賬或匯款方式予以交付,以保障資金安全,預防和減少糾紛。服務中心要建立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臺賬,供他人查詢,以便出借人能夠準確把握借貸人信息、信用情況,預估放貸風險系數。政府部門及金融部門應形成監管合力,明確民間借貸基準利息、合同通行規則,及時掌握民間借貸資金量、利息水平,交易對象,防止非法集資事件再次發生。

 

二是建立民間融資預警監測體系。完善民間融資總體規模、資金流向、利率水平、交易對象、地區分布和期限結構的監測體系,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利率指數,為民間融資科學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信息渠道作用,關注重點骨干企業擔保鏈和資金鏈狀況,防止風險擴散,形成連鎖反應。建立信息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形成人行征信系統與金融機構、經信、工商、公安、法院、財政、稅收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體系,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日常監管。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通過建立群眾舉報、新聞監督、監管和查處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強日常監管,一旦發現非法集資苗頭,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和領導小組。

 

三是健全信息報送機制。要建立處非工作快速準確的信息收集、反饋機制,由公安局負責全縣新立非法集資案件的統計匯總和簡要案情分析工作,由檢察院和法院負責匯總案件處置階段性的進展工作,及時將重要情況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加強形勢研判,做到早預警、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暢通信息報送渠道,一旦非法集資事件發生,快速作出反應,迅速加以應對,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