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拿著10萬元借條和匯款憑證來打借貸官司,憑借這樣的“雙保險”就能獲得支持嗎?近日,啟東法院的法官在仔細審查后,依法駁回了這樣一起虛假民間借貸案件。

2018年3月,張某曾向黃某出具過一份10萬元借條。2020年8月,黃某持該借條和10萬元匯款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還款責任。

黃某稱,借條和匯款憑證都是真實的,但張某對此并不認可。張某稱,2018年前后,他在第三人丁某處承包部分工程,項目完成后,丁某尚有四五十萬元工程款未付。因最終結賬要通過丁某,在結算時丁某提出好處費的要求。張某為順利結到工程款,只能配合丁某的要求,向黃某出具了借條,并將黃某所匯還款當即取現交給了他,所以其實際并未拿到黃某所主張的款項。張某還表示,類似情況的還有工地上的老吳和老徐。吳、徐二人向法院表示,張某所述屬實。

但按照丁某的說法,張某確實在其公司承包了工程,他也確實尚有四五十萬元未付。原先付款流程是業主單位付給其公司,然后由公司付給張某,公司可以直接抵扣張某尚欠稅收、電費、住宿費、使用費和管理費等費用。但因當時公司出了些狀況,無法直接通過公司賬戶支付工程款,故業主單位直接付給張某。因擔心張某收到款項后拖欠費用,其要求張某先支付所欠費用再行申請工程款。因張某當時無錢,而丁某自己也曾向黃某借過錢,就將黃某介紹給張某。后張某一直不歸還黃某借款,所以黃某就起訴了。

案件實情撲朔迷離,為查明案件真相,承辦法官并沒僅憑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和轉賬憑證就徑行裁判,而是嚴格按照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流程,逐漸揭開“面紗”。

首先,依職權主動調查原、被告及關聯人員的的銀行交易記錄,通過逐筆審查交易時間、流向、金額等,發現張某及案外人雖然收到了黃某的轉賬,但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取出,黃某的銀行賬戶在亦在相近時間、同一網點有相似資金存入。根據前期調查的情況,法官仔細詢問黃某與張某的關系、款項的來源以及為何出現前述資金可疑情況等問題,面對這些問題,黃某均含糊其辭,無法做出合理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在梳理全案的事實和證據后,法官綜合認定黃某主張依據不充分,其所持銀行轉賬憑證更多的是一種資金走賬的流水,張某實際并非收到款項,故依法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黃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是有利于生產生活的社會互助行為,而不是違法犯罪的幫兇,所以民間借貸應當秉持誠信互助的本質。對于群眾而言,應當審慎簽名,不參與資金“走賬”等違法行為,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以免落入陷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對于心懷叵測之人,法官也再次提醒,不要妄圖鉆法律的空子,觸碰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