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男)與金某(女)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小日子過的平淡而不失幸福。兩人是重組家庭,各自都有一個女兒,曾經經歷過一次失敗婚姻的兩人,更加珍惜家庭的溫暖,雖然兩人婚后沒有再生育子女,但金某的女兒在母親與繼父結婚之后,也改姓甄(名為甄某某)。

漸漸的,一些家庭中的瑣事打破了平靜的生活,雙方的爭吵越來越多,并且開始分居。2017年10月,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甄某離婚。一個月之后,一份狀告甄某與金某的訴狀讓這份原本就脆弱的感情更加搖搖欲墜。

原來甄某的母親楊某在得知兒媳起訴要求與兒子離婚后,也向法院提起了民間借貸之訴,并且遞交了一張借條,借條上寫著:今借到楊某人民幣現金叁萬元正(30000元)(新房拿鑰匙),落款時間為2015年元月15日,署名甄某。楊某在訴狀中表示,這筆借款是兒子與兒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庭審中,被告金某對這筆借款表示了否認,在她的記憶中,這三萬元是2015年女兒甄某某購買的新房拿鑰匙,楊某作為奶奶贈送給孫女的,甄某某也因此才收下了這筆錢。現在楊某卻拿出一張她從未見過的借條起訴她,這讓她感到非常不可思議,并對借條的真實性產生了異議,并要求對借條出具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

經過法官的多方詢問與調查,原告楊某這才道出了實情。原來,這張借條是在2017年4、5月份由甄某補寫的。談起這個,楊某憤憤不平地說道:“因為他們倆要離婚了,他們倆如果不離婚,我不會要這個錢。”楊某認為,如果兒子與兒媳離婚,她沒有必要將錢贈與給與自己毫無血緣關系的孫女甄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當事人之間有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構成要件。主張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當事人應當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鑒于原、被告之間的特殊的關系和當前所處的特殊形勢,原告應承擔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庭審中,原告當庭陳述借條出具的時間是2015年1月15日,庭審后,原告又陳述借條系甄某于2017年4、5月補寫,關于借條的形成時間即借貸合意原告陳述前后矛盾,且被告金某未在借條中簽字確認,故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某辯稱原告于2015年交付給甄某某的30000元款項系贈與行為,該辯稱與原告當庭陳述“因為兩被告要離婚了,如果兩被告不離婚我就不要這個錢”相一致,且鑒于原、被告及甄某某之間的特殊關系,被告辯稱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曾經和睦相處的婆媳如今卻對簿公堂,究其根本還是因為甄某與金某夫妻感情的破裂。可見一段婚姻關系的不僅僅是兩個人的幸福,也承載著兩個家庭的美好愿望。

法官提醒:2018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使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這也提醒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應當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以免事后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