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放貸業務 合同無效不受保護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徐瑩 發布時間:2019-04-08 瀏覽次數:662
近日,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個人放貸的民間借貸案件。
2016年6月,四名被告甲、乙、丙、丁(化名)因船運流動資金周轉向原出借人姚某某借款10萬,并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月利率1.8%及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姚某某通過原告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賬戶平臺支付10萬元。后四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姚某某將此筆債權轉讓給了原告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甲、乙、丙、丁(化名)四名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該院受理案件后審查發現,涉案借款實際出借人姚某某為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是由其在上海注冊,本人與四名被告并不熟識,且辦理借款過程中也未曾見面,而是通過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在外地的分公司收集相關借貸信息上報審核后,再通過某平臺支付。
法院認為,姚某某的行為屬于個人從事放貸業務,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關系無效且債權轉讓也無效,故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最終,法院裁定:駁回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法官提醒: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姚某某個人從事放貸業務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其通過自己開辦在各地的分公司向不特定的社會人群進行反復、大量的借貸業務,謀取超出法定標準的利潤,屬于違規放貸,亦損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