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女性面臨著很多的挑戰,既要做賢妻良母,又要在職場拼搏。然而,生兒育女是絕大多數女性都要經歷的事。那么,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有什么權益是法律所保護的呢?近期,昆山市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辦理了一起女職工因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公司為此調崗降薪而引發的糾紛。

南昌的詹女士于2014年12月1日入職昆山某電子公司,崗位為南昌市地區銷售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全國,每月工作為4800元加業務補貼。2016年2月底,詹女士知曉自己懷孕并告知該公司。2016年4月29日,該公司通知詹女士自2016年5月1日起將崗位調整為業務助理,工作地點為昆山市,月工資調整為2560元。考慮詹女士的身體狀況,該公司暫時同意詹女士在家辦公。2016年10月25日,詹女士生產,并于2017年3月19日產假期滿。此后,詹女士就崗位、工作地點等事項與該公司多次溝通,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4月起,公司停發詹女士工資。2017年5月15日,詹女士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降薪差額每月2240元,2017年4月份工資2560元、2017年5月份工資29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0元。

本案經勞動仲裁委員會、昆山法院及蘇州中院的審理,最終該公司支付詹女士2017年4月、5月未付工資5060元及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26880元。

法官說法: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內容,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在普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此進行調整時,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由于女性本身的社會角色,國家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時的女職工作出了相應特別規定時,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但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未有效執行有關規定,而通過“培訓”、“調崗”等名義變相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收入,屬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案中,詹女士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處于懷孕、生育、哺乳期,該公司在未與詹女士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降低其工資金額,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屬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