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受罰家屬竟來威脅,單位開除是否合理合法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沈潔 發布時間:2019-04-01 瀏覽次數:647
近日,在昆山某電子科技公司上班的杜女士將單位告上法庭,稱公司因其在工作期間玩手機竟將她開除,她覺得不可理解,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據杜女士在起訴狀中稱,她自2015年3月份進入該電子廠工作,具體崗位為品質QC班長。2018年5月29日杜女士因玩手機被管理部檢查拍照處罰,2018年6月1日公司突然通報說她利用社會不法分子解決公司內部事情,從而將其開除。杜女士認為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違法,其所依據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甚至荒謬的,故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3萬余元。
該電子廠在法庭上表示,杜女士在工作崗位看手機,被巡視的管理部陳經理看到并拍照。20分鐘后,杜女士的老公打電話給陳經理,稱其認識該公司很多領導,要求不處罰杜女士,陳經理告知處罰是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對方便話鋒一轉,說知道陳經理家在昆山張浦鎮,具體在哪也一清二楚,會去找其麻煩。后來杜女士發信息給陳經理,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處罰。但因陳經理感受到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經向公司領導請示后便報了警。因為此事沒有造成實質性危害,民警對雙方進行了調解處理,對于杜女士在工作時玩手機的事件則由公司內部自行處理。2018年6月1日,公司發出公告,杜女士身為班長帶頭違反廠紀廠規,非但不承認錯誤,并讓其老公打電話威脅恐嚇管理部人員,經公司研究決議為了嚴肅廠規廠紀,依據《員工手冊》第六章第七條之第13小條,對于該員工予以除名處理永不錄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員工手冊》第六章第七條第13小條規定系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可以對員工予以開除處罰。從原告嗣后發給陳經理的短信內容結合出警記錄中的處理,可以明確原告老公存在言語威脅的行為,且已經明顯的突破正常尋求解決問題的范圍,其準備以非正常的方式解決原告可能遭受的公司處罰問題,既可能對陳經理個人造成一定的人身威脅,同時也將導致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受到公司以外不正常的因素干擾,故法院認定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符合《員工手冊》規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企業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約束員工行為是保障正常經營的基礎,員工上班期間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理應是基本勞動紀律,用人單位依照約定的規章對違規員工進行處罰本也無可厚非,可一旦員工作出過激行為,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必然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