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能否出售?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孫成藝 發布時間:2021-06-10 瀏覽次數:875
為了免去“停車難”的后顧之憂,很多人買房子的時候都會一起購買車位,一些因車位引起的房屋買賣糾紛也由此產生。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王先生在買房時買到了人防車位,其認為人防車位不算車位,故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和中介一起賠償車位損失5萬元,并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2.8萬元。
審理中,被告辯稱其從未和原告說過案涉車位是有產權的,只是與中介說過房屋帶有一個車位,是沒有產權的。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車位損失5萬元不認可。
經查,買賣雙方及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中僅在房屋基本情況的表中注明了車位,卻并未對車位的詳細情況進行約定。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小區,賣方出售的房屋配備的車位系人防車位,每月需繳納 20元的租賃費,該車位可以由對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可以至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但沒有所謂的“車位本”,在產權證上也不能體現。
后經調解,中介認為其確實沒有詳細核實車位的具體情況,在居間過程中存在失誤,愿意退還原告中介費1.2萬元,并當場交付款項。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故很多小區的地下室的部分或全部系防空地下室,在非緊急情況下此部分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一樣會被劃分為車位。此種車位即為人防車位,針對人防車位各地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各不相同,但均未否定其使用、收益的性質。所以人防車位一般情況下不影響投資者使用、轉讓。雖然本案中原告認為人防車位不能算正常車位,但并不影響其對該車位的正常使用。作為居間人的中介在居間過程中沒有盡到詳細核實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義務,導致買賣雙方信息的不對等產生矛盾,應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