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的一名消費者在某商行購買到了無標簽的酒后,向市場監管部門投報,并通過訴訟獲得了購買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016年10月,吳江市民俞某在某食品商行購買了人參海花海馬鹿茸酒1瓶、人參鹿茸酒2瓶,共計1800元。購買之后,俞某發現酒瓶上并沒有標簽標注其品名、規格、產地、成份、產品標準、批準文號、生產日期、儲存條件、生產廠家等信息,俞某隨即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經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發現該食品商行銷售無標簽產品,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同時,俞某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食品商行返還1800元的購買款并賠償購買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食品商行確實存在銷售無標簽產品的行為,出售給俞某的保健酒也沒有相應的標簽,屬于“三無”產品。同時,俞某的行為屬于消費行為,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儲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該食品商行向俞某返還購買款并賠償購買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官提醒,銷售者應當銷售正規、合格產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三無”產品將面臨行政處罰及巨額的賠償金。同時,消費者為了消費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可以獲得購買款十倍的賠償金,但是,如果購買產品不是為了自行消費而是為了獲得賠償款而購買產品,不能獲得購買款十倍的賠償金,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再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