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隱患大 文明養犬飼主有責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18-12-04 瀏覽次數:604
近年來,不文明養犬行為屢見不鮮,例如很多飼主遛狗不牽繩,或是寵物排便后不清理等等。大多數遛狗不牽繩的人往往帶有僥幸心理,認為自己養的犬只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從而減少了對犬只行為安全的重視。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遛狗不牽繩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2018年6月,宋某帶其飼養的金毛犬在小區附近路邊的綠化帶上方便,未牽狗繩。張先生騎著電瓶車帶著妻子從宋某旁邊經過,沒想到看起來溫順聽話的金毛犬突然朝自己大聲吼叫,之后猛地沖出綠化帶開始追趕電瓶車,張先生頓時慌張無措,摔倒在地道路另一側綠化帶的邊沿上,送往醫院后,被確診為左肱骨骨折。張先生認為是宋某遛狗時沒有牽繩,使其飼養的金毛犬不受控制任意沖撞,導致自己摔倒受傷并造成財產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3055.41元。
宋某辯稱,事發時因張先生車速較快吸引了金毛犬的注意,先是朝著其騎行的方向叫了兩聲,后又去追趕張先生的車輛。自己遛狗時確未牽繩,但在金毛犬突然沖出綠化帶后第一時間叫狗回來,而張先生騎車帶人并未減速還回頭吼狗,自己飼養的金毛犬未與張先生直接接觸,是其未采取合理措施才撞到對面綠化帶上,應承擔主要責任。張先生否認了宋某的說法,他訴稱自己并非不減速,而是受到驚嚇后立刻加速希望擺脫金毛犬的追趕,但沒想到該犬也加速并試圖沖向電瓶車對其撕咬。當時自己已慌神,扭頭察看是否甩掉該犬,遂摔倒在馬路另一側的綠化帶邊沿上。張先生認為雖然自己騎車帶人,但與摔倒沒有因果關系,當時扭頭是為察看該金毛犬有沒有追上來,并非吼狗。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攜犬外出,應當對犬掛犬牌、束犬鏈,攜帶養犬登記證,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本案中,宋某并未給攜帶犬只束犬鏈,其飼養的金毛犬追趕張先生,致其倒地受傷。宋某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與張先生受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且宋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先生扭頭吼狗,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張先生具有導致該犬追趕的過失行為,故宋某應對張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宋某賠償張先生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4305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