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在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劉某在明知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系禁止捕撈水域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仍駕駛船只到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絲網非法捕撈水產品,被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當場查獲。經現場稱重,被告人王某、劉某非法捕撈漁獲物計670余公斤。后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以該案涉嫌犯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案漁獲物變賣后上繳國庫。

另查明,根據農業部通告20216號文件規定,駱馬湖國家級種質資源保護區納入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管理。被告人王某、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扣押二被告人絲網7條。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王某、劉某為修復駱馬湖漁業及生態環境各交納修復費用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管理法規,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王某、劉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劉某因本案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視為自動投案,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二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交納生態修復資金,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全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來寬  葉春花)